财政部10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近日下达第2批10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这是继3月财政部下达第1批10000亿元置换债券额度后,中央再次出手缓解地方偿债压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是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财政收入增速持续放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利于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处理好化解债务与稳增长的关系,还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关于第2批置换债券如何发行,该负责人表示,针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不同特点,为进一步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微博]、银监会联合研究印发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微博]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通知》,置换债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两种发行方式。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由地方财政部门与银行等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进行定向承销。不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置换债券,仍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公开发行。目前,一些地方在开展第1批置换债券发行工作时,已按要求采取上述发行方式,债券发行总体平稳顺利。
对于如何确保第2批置换债券资金偿还存量债务,该负责人表示,第2批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地方政府已经安排其他资金偿还的,可以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其他债务本金;优先置换高息债务;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为加强债券资金管理,财政部在向各地下达债券额度时严格要求:一是置换债券中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必须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二是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发行的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本级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要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等,由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规定和偿债进度直接支付。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不涉及资金流动,也不会存在挪用的情况。三是要求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债务严格逐笔对应到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存量债务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统计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债务的分项目情况,并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备案。四是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组织债券发行、改变债券资金用途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于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制度安排,该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在下达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明确要求新增债券资金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方向,优先用于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
中金研究报告认为,两批共2万亿元的债务置换额度仍不足以偿还今年地方政府的债务到期量。报告测算今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务将达2.9万亿元。在经济增长疲弱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置换,而是用其收入偿还这些债务,相当于地方政府债务去杠杆,势必加大经济增长的下行压力。因此,预计今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务会被全部置换,财政部下达的第3批债务置换额度也将接近1万亿元。由于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发行顺利,预计后续发行速度将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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