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于近日印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
环保部宣教司主要负责人对《办法》解读指出,作为新环保法的重要配套细则,希望通过《办法》的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更加健康地发展。
新环保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此后,《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也提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提出环保部门可以对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最大限度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据悉,《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配套措施。此外,《办法》规定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以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为调动公众依法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办法》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该负责人最后强调,环保部门下一步将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总则,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为抓手,继续加大对公众参与工作的推动力度,形成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