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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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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千呼万唤始出来。7月18日,央行联合十个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份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文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明确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能部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快车,终于有了可以参照的交通规则。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否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结束野蛮生长,进入一个规范有序发展的新时期?如何看待“一行三会”分工监管?指导意见将网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将对P2P行业带来什么影响?详细的监管细则出台和落地还需要时间,接下来需要进一步细化哪些规则?

为探究以上问题,本报本期采访了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长钟伟,SFI常务理事、平安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汇付天下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晔,和SFI理事、北京网贷协会会长、宜信公司CEO唐宁、点融网联合CEO郭宇航、融360创始人叶大清,是为“21世纪北京圆桌”第447期。(熊静)

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护航?

《21世纪》:上周末,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正式出台,您对此如何评价?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否是重大利好?

钟伟:《指导意见》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了一个规则。评价规则本身,要看规则的出台是否适应了一些基本的要素。第一,是否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二,是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第三,是否促进线上、线下机构的平等竞争,传统金融机构受到互联网金融冲击之后,线下的严格监管是否也要稍微放宽,使得线上、线下监管规则向中间靠拢,不至于差异太大;第四,监管规则是否符合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如果把互联网金融一分为几,有的抓虎头,有的抓虎尾,各部门分管一块,这样的做法可能并不一定合适。

唐宁:整个指导意见是未来中国金融改革大格局的展示,而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抓手。指导意见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引领作用。

这次《指导意见》对各类机构有了分工,既鼓励了金融创新,也画出了底线、指出了方向,对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大有好处。

此外,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也在制定自己的发展纲要,策略和实操的细则方面,就是本着这些方面去做的,也是一个很好的呼应。所以我们一方面非常期待这样一个纲领性的文件能够催生后续的管理细则,同时使全行业都能更关注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规范,也能够让这样一个重要的创新能够越来越健康,真正能够做到常效。

计葵生:《指导意见》总体上并不出乎意料,但依然让人欣喜。

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业务边界的界定和基本业务规则的规定。例如《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股权众筹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信托公司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等等。通过对这些业务边界的界定,实际也就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底线进行了划定,有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避免过度创新,防范金融风险,避免给投资者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伤害。

互联网金融行业,特别是P2P行业,一直因为没有经营门槛和标准而鱼龙混杂,甚至有些问题平台本身就是为了诈骗。《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出的基本业务规则可以最大程度地筛除掉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业的平台运营模式及服务标准也会在严格要求下向更加健康的方向转变。

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长久发展非常有利,它让真正有实力、模式健康、运营规范的企业更好地服务市场、保护投资者,同时让不合格的企业被淘汰。

郭宇航:前一阵的股票二级市场剧烈波动,矛头直指金融创新,所以我们曾经以为会延缓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现在依然按预期发布,说明中央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来推动传统金融改革的期望并未动摇,也依然寄予厚望。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业热潮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也会进入收官阶段。

这个行业指导意见的落地很重要,因为各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在等央行意见定调后才会颁布,各地政府鼓励本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见有很多也在等待央行意见落地后再完善。所以,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见。

P2P行业面临洗牌?

《21世纪》:指导意见将网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相当于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正在走的道路,是否会对整个网贷行业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唐宁:意见中,备受瞩目和争论的P2P平台定性问题也终于水落石出。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这一看法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再次强调不得保本保息,保持了监管政策的一致性与连贯性。

叶大清:P2P被定义为一个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就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正在走的路,这将加速P2P的洗牌。预计80%的P2P不转型将被洗掉,另一方面,平台型的创新模式将持续得到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的认可和支持。对于资本来说,不确定的风险小了很多——值得投资的对象不超过一打,激烈竞争会让价格会越来越贵。好消息是,顶尖的平台型企业有望两年内上市。

钟伟:把网贷平台建设成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而不具有信用中介等功能,现在看起来难度还很大。第一,网贷平台并不都是线上机构,相当多的网贷平台在线下也有很多网点和机构,这种情况之下,现在传统的网贷平台越来越像早期商业银行的雏形,除了有信息中介功能,也部分具有了信用中介的功能,这是网贷平台为了维持自身声望、对消费者负责而不得不做的事情;第二,网贷平台可能不仅有信用中介的部分功能,还具备担保、增强自身信用的一个过程,所以要纯粹做信息中介是比较困难的。至少优秀的网贷平台去信用化,仅仅是中介化的机构,还不是很多见。

郭宇航:这点并不让人意外,和监管层此前曾公布过的“四条红线”、“十个原则”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是可以预见的。随着意见公布,可以这么说,是让一些还抱有幻想的平台,还在用传统模式做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放弃幻想,踏踏实实开始转型。

当然,要让平台都踏踏实实地只做信息中介平台,还是需要非常多的配套措施必须要跟上的。比如说投资者教育。如何能让投资者在P2P平台上发生坏账后,投资者能接受风险自负原则?目前来看,投资者还是不太能接受的。另外,银监会对于什么是刚性兑付、什么是信息中介、什么样的产品会踩到这个红线,都需要更细化更进一步的解读,以免一些平台去曲解意见,这些都需要等待银监会的相关细则规定出台,才具备可操作性。

《21世纪》:《指导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今后P2P只能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做资金存管,这对P2P和第三方支付有何影响?

郭宇航: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的好处在于,一是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二是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也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

唐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我们的行业具体来看,意见明确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分离,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P2P跑路等困扰行业和投资人的问题,意义非常重大。

周晔:汇付天下为P2P平台提供账户系统托管的模式,但从来未做过资金存管,资金存管全部都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汇付提供“账户系统+支付服务”,银行提供“资金存管”,汇付和银行共同为P2P平台服务,成为银行服务的延伸和有效补充。

因此,汇付天下P2P账户系统托管模式完全符合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资金监管的要求,《指导意见》出台后,这一模式不会有任何变化。

多头监管是否适于互联网金融?

《21世纪》:指导意见要求“一行三会”分工明确,是否适用于无边界延展的互联网金融?

钟伟:互联网本身是相互交织的,天然具有无边界、全天候的特性,面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混业发展、尽可能覆盖更多客群、规模为王、赢家通吃、不断创新和跨界的大趋势,采取分工监管的方式,是否有效还要等待市场的检验。总体来说,一行三会分头监管的方式,在线下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再搬到线上恐怕会更加捉襟见肘、左支右绌。

指导意见中“一行三会”分工明确是可以预见的。线下“一行三会”监管格局的巨大体制惯性,会不由自主地延续和复制到线上,而没有更多考虑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和创新方向。

郭宇航:意见是一个基础,表明国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态度。而具体到各个细分行业,沿用现行的分类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业务特点,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分类监管,也是合适而恰当的。分类监管的唯一弊端是,在交叉重叠的业务领域或同一主体同时介入不同种类业务且交叉营销时谁来监管,这有待实践慢慢完善。

周晔:监管进一步明确原则和分工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基础。“一行三会”分工明确符合行业的历史发展,也符合行业对监管原则的预期。

未来有多远?细则如何细?

《21世纪》:在指导意见之外,详细的监管细则出台和落地还需要时间。您对监管制度的完善有哪些建议?还有哪些规则需要进一步细化?

钟伟:首先,出台规则要有利于创新。市场能解决的问题尽量让市场解决,如果市场陷入过度竞争或者有垄断嫌疑,再出台规则也不晚。其次,规则的出台要考虑到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保护,其实眼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过去几年那么嚣张了。随着经济逐步下行,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反思过去的得与失,吸取以往的失败教训。最后,现在很多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职责、不少落在了地方金融办的肩上,目前这个规则是大一统的思路,也就是把线下的监管方式搬到了线上,没有涉及地方监管的权利和义务。以上这些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

郭宇航:对于信息中介平台这一身份的很多细节问题的认定,需要监管层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定。不允许平台介入担保大家已经有共识。拨备透明的备付风险金如何界定?非关联第三方担保是否允许?

再比如,关于意见提出让银行做P2P的资金存管机构,P2P毕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而且现在P2P主要是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做为资金存管机构,如果强制要求接入银行,过渡期多长?没有银行愿意提供接入的平台是否必须停止经营?未来什么样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银行,以及对于第三方存管流程及范围的认定,以及第三方支付是不是完全不能提供类似服务,可能都需要监管层进一步细化才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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