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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驶进快车道 亟须出台相关法律细则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5-07-27 1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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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头实力初现

2014年,商品众筹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的成交额分别在2.7亿元和15亿元以上,二者合计超过之前历年总和的5倍,迈上了十亿元台阶。在2015年上半年,众筹行业的成交额在50亿元以上,超过2014年的两倍。

其中股权众筹上半年成交额在35亿元以上,房地产众筹近10亿元,商品众筹为8亿元,纯公益众筹不到5000万元。零壹研究院表示,事实上,大量股权众筹和公益众筹存在线下渠道,规模尚难以统计。预计众筹行业将在下半年迎来爆发期,平台数量在年底前可能达到500家,2015年全年的交易规模则有望达到150亿元至200亿元。

在商品众筹方面,凭借电商巨头的背景,相关平台具有巨大的流量入口和资源聚合能力,实力初现,市场占有率遥遥领先。上半年商品众筹整体交易规模达8亿元,其中京东众筹交易规模达4.5亿元,位居第一,占据56.3%的份额,淘宝众筹以2.39亿元的规模位居第二,占据30.0%的份额;从按照实际筹款金额的项目排名来看,科技类项目占比较大,且京东、淘宝两家平台囊括了其中大多数大额、高人气项目。

房地产众筹中,截至2015年上半年,15家典型平台交易额累计达9.1亿元,其中快钱5亿元,占据54.9%,远超其他平台;其次是平安好房和团贷网的房宝宝项目,其分别约为1.2亿元和0.9亿元,剩余均在4000万元以下。

亟须出台法律细则

在众多众筹形式中,由于能快速给小微、创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输血给实体经济,股权众筹备受关注,在整个行业中交易额中占比达七成以上。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问题开始出现。业内人士认为,尤其需要法律架构和细则上的推动。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表示,相比于P2P的债权式众筹,股权众筹由于严格的法律规制和中国金融消费者的保守而发展艰难。P2P借贷在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信息中介而绕开很多“重风险”。然而,股权众筹是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类似证券发行,直接违背了《证券法》第十条关于公开发行的禁止性规定,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股权众筹领域中,《证券法》是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范。修改《证券法》应从突破传统的“公开”、“特定对象”等概念入手。修改公开发行的条款是当务之急,具体应考虑放松宣传方式的严厉管制、采用适格投资者制度替代特定对象;适当放宽发行对象的人数限制;降低证券发行的门槛。

美国《证券法》中的RegulationA对于融资额小于500万美元的证券发行进行了豁免。肖飒表示,基于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因为股权众筹中的融资者或称发行人通常都是规模较小且资本能力较差的初创企业,融资困难,为了降低成本,促进其资本形成,应构建小额公开发行豁免制度,即在一定的融资金额范围内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公开发行证券不受现行证券法的限制,免于相应的刚性监管要求。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共同构成了非法集资罪。肖飒认为,该类犯罪没有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也是需要关注的。

随着平台数量大幅增加及电商巨头、科技媒体、传统金融机构布局众筹行业、设立新平台并站稳脚跟,众筹行业整体规模急剧扩大。业内预计,众筹行业将在下半年迎来爆发期,平台数量在年底前可能达到500家,2015年全年的交易规模则有望达到150亿元至200亿元。

近日,零壹研究院发布了“中国众筹服务行业发展简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6月30日,国内累计上线的互联网众筹平台至少有198家,其中至少35家已倒闭或无运营迹象,11家发生业务转型,二者合计占平台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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