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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严规”重在保护用户权益 第三方支付回归通道本质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袁盼锋 2015-08-03 14: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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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央行对外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该意见稿一经发布即引起了市场的热议。

限额管理,多层验证是否影响消费者体验?小额支付的定位是否有损第三方支付的创新动力?过去两天内,市场上,围绕《管理办法》带来的种种影响,不同的见解观点纷沓而至。

央行在8月1日凌晨,对于市场上的“网购限额5000元”的误读进行紧急澄清:限额管理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同时,央行还强调,《管理办法》重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支付便捷性方面的兼顾。

随着央行的澄清,市场对于新规的解读逐渐清晰,逐渐理性。8月2日,中金公司、东方证券等证券公司更是专门召开了电话分析会。

在业内人士看来,《管理办法》主要是从个人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在充分兼顾用户便捷性的基础上,规范第三方支付的回归小额支付定位,防范风险传导。

但对于第三方支付来说,管理办法无疑使得他们一些超越支付业务的发展方向可能被叫停,回归通道本质将是接下来的新常态。

新规不影响用户便捷性

是否影响消费者便捷性的体验,成为过去两天内,市场关于管理办法讨论的焦点之一。

在管理办法中,央行对于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

如此明确的限额是否限制用户消费支付行为呢?

在8月1日的答记者问中,央行提及一组数据: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办法》规定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

而对于消费类支付账户,2014年,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办法》规定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

也就是说仅从限额角度,绝大部分用户的消费、转账、理财的支付行为并不会受到影响。

“超出上述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可以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跳转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完成对外付款,且无额度限制,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且有效兼顾了安全与效率。”央行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称。

“所谓的限额是针对支付账户(虚拟账户模式)而言的,对通道模式没有影响,也就是说大家进行网络支付的时候还是可以‘买买买’而没有限额的。”民生证券方面分析称。

实质上,在支付限额规定的背后是第三方支付小额支付定位的回归。

2014年3月,央行就曾就《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统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等。

“限额管理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主要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尽可能兼顾便捷性,此次管理办法更是体现了普通消费的利益。”一位支付公司的资深人士分析称。

该人士认为,此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晰了客户资金损失后举证责任在于支付机构,更加有效地保证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这相比于之前,更加明确的落实了支付机构的风控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认为,此次管理办法更多的是从客户资金安全性的角度,在安全性和便捷性上寻找平衡。

第三方支付回归通道本身

目前,我国的支付行业(跨行)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第一,卡组织模式,如中国银联:第二,虚拟账户模式,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模式;第三,通道模式,如通联支付、快钱等。

通常我们所说的第三方支付即是指虚拟账户模式和通道模式的支付公司。

2010年9月1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11年5月,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等27家第三方支付拿到了首批支付牌照。

到目前为止,央行共发放了27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但从2015年3月广物电子商务公司后,尚未新增一张支付牌照。

“虚拟账户模式有用户数量、资金沉淀等优势,通道模式无C端用户,积累B端企业用户,解决企业支付问题。”民生证券方面认为,目前,监管思路已明晰,即:第三方支付作为银行的有效补充,应该由做账户回归做通道的本质,更不应该将银行账户管道化。

第三方支付牌照可以分为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此次管理办法即是针对第三方支付网络支付业务的规范。

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提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对此,央行相关负责人分析称。

“意见稿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监管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体系沉淀的资金。”中金公司分析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支付的本职而不是搞成银行,以前的灰色地带未来变成规划发展,更加规范。

就未来的发展趋势而言,中金公司认为,大的支付机构会发展的更好,可能的方向是平台型(拓展征信、互联网信贷等)通过增值服务收费,单纯的支付业务利润率低下,小型机构生存会比较困难,行业面临整合,集中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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