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互联网金融 - 热点关注 - 正文

P2P去担保化趋势加速 跨越红线须依法赔偿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于德良 2015-08-10 10:12: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十部委7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后,对网贷行业又一具有深远影响的政策。

刚性兑付始终是P2P平台吸引投资者的“利器”,去担保化“只闻楼梯响”,谁也不敢勇敢地跨出这一步,去年贷帮宣布坏账不兜底还引发了业内的纷争。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条款似乎让有的P2P平台、投资者有一个错觉,平台窃喜“原来我还可以做担保”,投资者的小算盘则是“有平台担保我可以任性投资”。然而,这纯属误读。实际上,2014年以来,监管部门高层在多个公开场合就已经明确了网贷平台的四条红线,即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惯性的兜底和担保会使得投资人产生错误的投资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规定》则直接将P2P平台公开宣传作为了P2P为借贷提供担保的证据,这既为P2P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了至今为止最大限度的保护,也进一步推进了P2P平台的去担保化,指明了网贷业健康发展的道路。

《规定》明确了网贷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这与《指导意见》一脉相承,这也说明监管层对P2P网贷平台定性已经形成一致意见。中瑞财富CEO张巍薇对本报记者表示,《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明确了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这实际上是从最高院的角度对P2P平台合法地位的认可。同时对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同样予以支持。这意味着,P2P平台要为自己的对外宣传说辞买单,此后行业内虚假宣传的情况将会有所缓解。

爱钱进创始合伙人张辉认为,《规定》的司法解释比《指导意见》具有更普遍的法律效力。《指导意见》仅起到了政策指引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帮助P2P平台“脱敏”。而《规定》的司法解释为法院在司法事件中的审判规则,是具体监管措施的落地和执行。《规定》在“《指导意见》要求P2P不得提供增信及平台自身担保”的基础上,明确了如果P2P平台跨越红线,应依法履行的赔偿责任。

小牛在线首席运营官王永杰表示,需要强调的一点则是,去担保化实际上就是尊重商业规则,借贷公司只要宣传承诺担保就一定要对这个担保承担责任,但是并不是因为规定里面宣传了担保,担保就是合理的,其实国家是不鼓励担保的。这也正说明政府层面对于我国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认可,并没有“一刀切”,而是允许行业进行分化,定位纯中介平台的以信息中介方式运营,明示进行担保的要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有分析师提醒投资者,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这就已经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了。法院也会把此类案件交给公安或检查机关。所以,投资者在签合同之前,要对借款人的身份、真实性进行判断。

目前来看,中小平台如果没有担保做后盾,恐怕多数将难以生存发展。P2P去担保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究竟走的快还是慢难以预料,毕竟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还“待字闺中”。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为信息传播之需要,不作为投资参考,网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