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全球化大量流动的背景下,对国际投资协调机制的需要日益凸显。作为对其多边机制尝试受挫的替代,双边投资协定成为调节与规范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在国际投资协调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国亦成为缔结双边投资协定最多的国家之一。
作为协定中承诺将如何被实现的程序性保障,争端解决机制的形式选择被视为双边投资协定研究的重要议题。我们通过以1982至2013年中国签订过的134份双边投资协定为样本进行了计量研究,并进一步区分了中国作为东道国和母国的情况,发现如下相关性及可能存在的内在机制。
第一,东道国承诺可信性越高,如法治程度越高、政权持续时间越长,则其缔约成本就越低,东道国越有可能自主地愿意接受向国际仲裁机制的授权。第二,经济形势向好时,东道国政府的国家自主性往往较强,越有可能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出发寻求国际公认的授权方式以解决投资争端。第三,如果东道国市场规模较大,东道国政府即使面临来自母国的压力,也有更大的谈判杠杆来抵制母国政府将提高国际授权的举措。
进一步地,就中国而言,作为东道国,中国能因其巨大的国内市场规模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母国的授权压力。作为母国,中国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愈发注重保护海外投资利益,但并未运用自己的经济权力来使得他国接受更多国际授权的争端解决机制。
计量分析的结果对于今后中国国际投资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意义。第一,发挥自身优势,在今后中美、中欧等双边投资协定的设计时更好地抓住机遇阐明中国立场、维护中国利益,保持对外经济政策的自主性。第二,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从适应角色转变、保护海外利益、促进国内改革等角度应对制度化水平较高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持更加开放的态度。第三,双边投资协定只是全球投资治理诸多形式之一,多边的、全球性的国际投资协调机制势在必行。中国应以构建包容性国际投资关系为目标,以区域性投资制度倡议为重点,以发展中国家间投资协调为基础,在新一轮的多边国际投资制度构建中把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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