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网络热烈讨论。案件中,一名女士错存5万元入其已故前夫的账户,因取款时遭到银行方拒绝而将对方告上法庭。
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并将择期宣判。但事件背后,更多引发了公众对于金融消费权益的讨论,在银行的“办理程序”面前,金融消费权益如何得以保障?
5万元存款引发合同纠纷
近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并于10月21日开庭审理。案件中,北京市昌平区的黄女士不久前错将5万元现金存入其前夫账户内,因本人和家人都不知晓该存折密码、无法取款,而起诉她所存的北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处,要求银行返还存款。
据黄女士陈述,她与前夫郭先生(化名)2014年4月离婚,而身患重病的郭先生2015年6月去世。2015年7月,黄女士错拿了其前夫的存折将自己的5万元现金存入北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处,办理的是3个月活期存款业务。
在黄女士存款程序完毕当场发现错存后,要求银行退回存款,却遭到银行拒绝。银行方表示,“这是第三方客户的银行账号,我们无权进行操作。”
由于多次与银行沟通未果,黄女士最终决定求助于法院。
在10月21日的庭审中,黄女士举出存款凭条、前夫的死亡证明书、离婚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确实误将存款存入前夫郭先生的银行账号内。被告银行分理处进行了一一质证,对黄女士的存款行为表示认可,但并不认可黄女士所称的“错存”行为。
认定财产“身份”成难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银行方的解释是,“对于已经去世的人,应由银行账户户主的继承人去办理公证,公证之后就可以重新设置密码,进而取出账户内的钱款。”
对此,黄女士表示很无奈,因公证处没法为其办理公证,理由是“这笔钱不是郭先生生前的财产,公证处不能认定是遗产,因此无法办理公证。”
黄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原告与被告银行分理处是同等主体之间的存款储蓄关系,虽然是原告黄女士的疏忽拿错了存折,误将钱款存入前夫的存折,但郭先生已经去世,民事主体已经消灭。无论是情理还是法理,被告都应当将存款返还给原告。
在法律专家看来,这起案件实际上涉及郭先生去世后到目前为止其财产是否被继承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虽然这5万元属于黄女士的个人财产,但法律程序上,如果郭先生包括该存折账号在内的所有财产,已经被确认了继承权人,那么存折的所有权就归其继承权人,并由其继承人将5万元取出来归还给黄女士;如果还未确定财产继承权,那么黄女士则要等到财产处理完毕后由其继承权人予以决定。
“当然,如果届时其继承权人拒绝退还此笔存款,黄女士可以起诉该继承权人,以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维护自己的权利。”朱巍补充道。
个人财产权利应得到充分保护
看上去只是一个存错钱的案例,但却涉及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专家认为,从合同法来看,这起案件以银行“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进行判定也不太充分。
朱巍指出,钱款一旦存入账户,那么存款的所有人就是账户所有者而非银行,银行只是进行存款的操作方,没有权利因黄女士的个人要求而返还钱款。“只要存款行为已经结束,就算作该民事行为完成,银行已尽其义务。那么后续的转账、退款等行为需要权利人提供说明,银行没有权利代替权利人行使这项行为。”
同时,法律业界认为,在账户所有者去世后,其账户处理必须交由相应继承权人,而继承权人尚未确定时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进行处置,包括银行。而继承权人的确定与银行账户的处理(如注销账户)之间存在“时间差”则属于正常情况。
那么,如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要提振金融消费的信心,前提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为保护物权法确认的个人财产的合法性,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谁储蓄,归谁所有”的原则,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存了这5万元,黄女士理应拿回。“这5万元属于黄女士个人合法财产,并非遗产。”
此外,刘俊海认为,银行没有权利获得或支配这笔存款,否则视为“不当得利”。同时银行也应当充分尊重个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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