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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改革应促成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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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这引发了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广泛讨论。此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可以考虑把金融监管职责并入可能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设金融监管司。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则建议设立金融监管委员会或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

目前来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流思路是向由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型。我国在1990年代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原则。与此相应,逐渐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一行三会”的框架在2003年完全成形。但分业监管逐渐形成的同时,混业经营的发展并没有停止,近年来,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银行涉足基金、保险、信托等业务,信托和券商也获得银行牌照,还出现了拥有多种金融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

因此,有人提出,为了与当前混业经营的状况相适应,金融业应实施综合监管,将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而且,现在金融创新不断深化,新型金融业务不断涌现,分业监管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一些新业务没有受到严格的监管。他们还指出,综合监管也是全球金融危机后的国际趋势,例如,英国就是综合监管。

其实,从全球范围来看,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都存在,此外,还有分设两个机构的“双峰”监管体制。很难说综合监管是国际趋势,美国就仍然保持分业监管。就英国来说,金融危机之前是由单一机构——金融服务局——实施综合监管。危机之后,取消了金融服务局,新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审慎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范系统性风险,金融行为监管局的重要职能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可以说,我们从英国改革可以看到的金融监管改革趋势是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保护。美国的改革也体现了这一趋势,新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所以,我们总结国际教训及经验,应以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成立统一的审慎监管机构是一个趋势,这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因为一个统一的机构能够掌握更全面的信息,可以更准确地衡量风险,而且措施也能更为协调统一。但统一的审慎监管机构并不等于综合监管。在这方面,我们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改革可以逐步推进,或许可以先实施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转变、成立常设性的协调机构。

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欧美不只是成立统一的审慎监管机构,还进行了风险隔离的改革,例如,美国的沃尔克法则限制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交易。风险隔离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分业经营的主要目的就是隔离风险。在金融监管改革中,这一传统不但不能丢,还应在混业经营的状况下继续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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