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车船税征收管理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促进税务部门同其他部门加强协作,实现信息管税。《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施行以来,完善了税源管控和征收措施,方便了广大纳税人,提高了车船税征管效率,但也遇到一些亟待明确或细化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地方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规程》,将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
在税源管理方面,《规程》明确,税务机关要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等第三方信息。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代收代征车船税时,要及时整理涉税信息并共享。
在减免税退税管理方面,《规程》明确,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合作,国税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退货发票信息,方便纳税人及时拿到税款,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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