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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意见稿 对投资人能有哪些益处?

来源:网贷之家 2015-12-30 10: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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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的意见稿公布,各类版本的解读都已经出现。平台也相当积极,开始自我解剖,以示清白,同时制造这行业蓬勃发展,一片祥和的氛围。实际上,行业真正的艰难征程要开始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劈头就见信息中介字样,可见这“信息中介”的含义在意见稿中的重要性。

意见稿明确,办法只适用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并释义网络借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那如果平台并不定义自己为“信息中介”,岂不是不适用本办法?要知道,目前行业内大多数平台都不是纯信息中介。那他们又逃离规定之外了?办法出了等于没出?

并不。

在之前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及的网络借贷的另一种形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大多数平台运营模式,资金流动的路线是先放贷后融资,本质上来说,是干了小贷公司的事。按照之前的指导意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小贷公司只能放贷,并不能吸纳公众资金(即不能在互联网上以标的形式吸引投资人投资)。此外,从事小贷业务需要牌照。如果没有牌照的平台,若想走这条路,几乎无路可走(牌照并不那么容易拿到)。所以,看似意见稿表示只适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但实际是进行类型划分,倒逼不合规的平台转型为纯信息中介。

转型为信息中介对投资者有哪些影响?

纯信息中介,首先要提的便是投资者投资风险自担,因此意见稿明确:平台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但碍于国情,政策上又出了配套措施,来缓解这一规定对投资者及行业的冲击。

虽然平台自己不能向出借人(投资人)提供担保,但平台引进第三方合作机构担保或者引入保险,来作为投资保障却是被允许的。这看似又对“信息中介”规定有所偏离,怎么说呢?中国特色?极为排斥风险的国内投资者,如果完全风险自担,行业必然无法持续。

有了这个条款,投资人一方心倒是踏实不少了,但有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发展障碍就不少了。

信息中介,小平台发展艰难

在前文所述,多平台资金流动路线是:先放贷后融资。很多平台很难转型为信息中介。如,相对大额标的的平台,和小贷公司合作的平台。本身资产获取、审核就需要不少时间,而如果确定借款人靠谱之后,再将融资标的发布在平台,投资人投资满标之后,借款人才能拿到借款,时间效率上的落后,会给平台资产获取上产生致命打击。

如果此规定落地,行业成长极大的拉长时间线,进程将非常缓慢。这对于以业务效率取胜的小平台发展根本无法进行。

此外,办法规定平台需引入银行资金存管、高度信息披露及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平台进行审计都是利好投资人的条款。

但运营到实际中,却未必。

银行存管不能避免风险

银行资金存管本身并不能降低平台坏账风险,只是加大了平台的跑路成本,银行也有增信作用。如果一个平台完全只吸纳资金,没有真实标流出资金,它是不会去暴露问题,进行银行资金存管的。这一定程度上能避免投资人踩雷。

但真正运营业务的平台也会因此成本高涨,进一步压缩平台获利空间。平台如要盈利就必须向借款人收取更高的服务费,这样的话,不是社会融资成本变高,就是投资人收益降低。否则平台在盈利空间的压缩中,自我灭亡。

信息披露沦为鸡肋

高度的信息披露,看起来是大利好。意见稿中,还特别注明的信息披露的事项,如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

这些数据如果真实,大致可以看出平台有哪些经营风险。

可哪个平台会自爆“短板”,再次增加自己的运营风险呢?就算是进行真实业务的平台如若某些数据“并不那么好”,恐怕都难挡抵抗粉饰的诱惑,更别说有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的平台了。如此一来,信息披露也就如同鸡肋。

引入会计事务所审计对平台经营风险会有更靠谱判断,但如同信息披露一样,也有操作的空间。投资人显然也并不能过于相信。

随着众多平台出局,投资人将在这个行业无标可投

如此种种,相信真正监管细则落地后,平台运营成本高涨是必然。看似P2P并没有资本要求,但成本堆积的门槛已经非常高。

规定还尚不能说到底对投资人投资风险降低多少,但多正常进行业务的小平台都会被淘汰出局。行业所能容纳的投资容量也大量收缩。因为,形成单一大平台对资产端形成必然还是有限的。即便现在在如此多平台的情况下,有投资人还抢不到标,更别说行业平台被大量淘汰后了。

拥有资金,偏好固定收益的投资人,若抢不到标,或还只能去买收益低、门槛高的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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