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8年的迅猛发展,P2P网贷快速崛起。网贷之家数据显示,目前网贷行业整体贷款余额已经超过4000亿,投资人数发展至300万人。另有数据表明,P2P已超越炒股成为第三大理财方式,普及率仅次于互联网宝类产品和银行理财。
随着网贷行业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改变,P2P平台保护投资人的措施也在不断的探索、改进。本文着重盘点2015年P2P网贷行业关于保护投资人方面发生了哪些变化,出现了哪些新的措施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力推银行存管 第三方支付夹缝求生
近年来,P2P网贷行业迅猛发展,规模不断壮大。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已经突破万亿,贷款余额超4000亿。P2P发展壮大,引起各界关注,银行也开始布局P2P资金存管。今年2月份,民生银行就推出了“网贷交易平台资金托管系统”。但鉴于P2P网贷行业的风险,银行涉足P2P资金存管的脚步相对缓慢。
今年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P2P资金必须由银行存管。12月28日,《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再次强调P2P资金银行存管。至此,银行存管推向了风口浪尖,建行等国有大行也开始涉足P2P资金存管。
监管层大力推进银行存管,导致行业内原有的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受到挤压。
在P2P网贷发展之初,第三方支付机构仅充当支付通道,后为避免网贷平台私设资金池,推出了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但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发布,让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受到质疑。而此后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更是彻底打碎了其P2P网贷第三方托管梦。该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在为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时,不可开立支付账户,各项资金收付均应基于其银行账户办理。
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后,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不探索新的模式,“银行 第三方支付”的联合存管模式拉开了帷幕。所谓的联合存管,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银行仅提供资金存管账户,而支付环节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完成。在联合存管方案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通道”角色,只提供账户系统、技术方案、支付结算、数据运营等技术类的服务。
对此,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当前银行在P2P资金存/托管服务方面的意愿、能力和经验不如第三方支付公司,但监管的要求又需要银行的资质和底层账户体系,所以,优势快速互补的“第三方支付 银行”联合存管模式,或将成为当下主流。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2月24日,至少有25家银行布局资金存管业务,超过70家P2P平台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不含前期谈判、协议签订中)。不过,正式完成银行存/托管系统对接的P2P平台,目前仍不超过10家,其中包括积木盒子、德众金融、口贷网等少数平台,其银行存管系统已正式上线。
存在的问题:
目前银行存管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银行独立存管,一种是联合存管。
银行独立存管,即银行与网贷平台直接合作。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往往对网贷平台的要求较高,如对网贷平台的注册资本、股东背景、业务量甚至是平台是否存在负面舆论信息等都纳入审核范围。在这种模式面前,很多网贷平台几乎没有议价能力,能与银行达成合作的平台,寥寥无几。
同时,该模式需要银行在短时间内开发出全套P2P网贷资金存管系统,难度较大。一位银行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没有一家银行有现成的成熟系统。
门槛高、系统开发难度大,导致银行独立存管难以大面积推广开来。这也是联合存管模式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担而不保事件频发 增信不成反受拖累
2009年,红岭创投首创本金先行垫付模式,开启了P2P担保模式新篇章。担保模式的推出,使得出借人的本金安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据第三方数据统计,P2P平台与小贷公司及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占比达75.23%,其中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占31.22%,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占15.71%,部分与小贷公司合作中,小贷公司也承担担保责任。
《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贷平台不得自身担保,但对第三方担保未作出具体规定,第三方担保模式仍存在发展空间。
但今年担保公司频繁爆出问题,“失联”、“倒闭”等各种闹剧不断,争议之声日渐高涨。而网贷平台作为其合作伙伴也受到牵连。
今年3月,河北省最大担保公司河北融投被托管,波及积木盒子等P2P平台;9月,银豆网出现2000万元项目逾期,担保公司拒绝垫付,双方展开撕逼大战;10月底,招财宝1.22亿元项目逾期,投资人表示,项目逾期后,增信机构并没有按合同提供先行赔付,最后仍由借款方偿还本息,项目的第三方担保“形同虚设”。此外,还有北京首担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涉嫌在两家北京知名P2P平台(爱投资、花果金融)重复抵押。
上述一系列问题,暴露了P2P第三方担保模式仍存在很多问题。网贷之家专栏作者叶隐闻书坦言:“担保行业本身的风险较大,特别是现在经济下行期。对于资产并不特别优质的担保公司而言,其担保能力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