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快速发展,在降低交易成本、激活民间投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网上理财等名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最近,深圳公安机关对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这也是继正式被立案侦查后,第一次被侦查机关明确定性为“涉嫌非法集资”。
事实上,自从P2P贷款这种模式出现以后,就一直与非法集资关联。随着不断的竞争与跑路,P2P也在不断异化,发展到今天终于引发了影响全国的大案。
笔者从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5年度十大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中获悉,P2P网贷平台已成为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手段。对此,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已经部署,政法部门将采取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生存的环境是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状态、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金融市场的构架、金融市场的体系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的生存、成长、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只有认识到金融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的制衡机制,才能找到互联网金融的生存与发展之道。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要建立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之上,才能健康发展。对那些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旗号,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彻底依法根除。
事实上,我国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已近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必须要依照我国的金融基本法,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与发展做出平衡性选择。
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最终体现为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加强金融安全,而金融安全则是金融效率的基础与保障。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性条件, 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了许多不适应,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做出及时和适当的调整,使其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保持同步。随着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特别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因此,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便成为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对新的失误和风险,我们既要做好风险预警,也要处理好创新、监管与风险之间的关系。风险防范与创新并不矛盾,政府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都要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合规与风险,国家要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和规则,在法律允许和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一定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消费者的需求来进行,而不是远离实体经济和消费者的需求,无边界地去凭空设计和创造。否则,会背离金融创新的基本准则。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参与方要理性和温和地发展互联网金融业,时刻把“合规与风险”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两大永恒主题。要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的安全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多做些基础性的工作,使得这个行业在发展期具有公平、规范的秩序和良性的竞争坏境,保持相对可控的风险水平。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业才能在可持续安全的环境下得到发展。
国家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前提下,一定要系统地分析、识别和控制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同时,国家在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时一定要具有前瞻性,各项立法和监管措施要适应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趋势,而不是遏制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应当实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特别是要建立高效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预警机制体系。应当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互联网化,而不是互联网机构金融化,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安全合规和良性竞争的环境中健康发展。(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王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