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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偿二代”正式开始实施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6-01-29 13: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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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决定正式实施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1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决定正式实施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1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的实施要求

(一)关于定量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1号-9号的要求评估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开展压力测试。

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的逆转,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的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关于定性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第10号-第1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自身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与管理。保监会通过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IRR)、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监管分析与检查等工具,对保险公司风险进行定性监管。

1、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保监会自2016年1季度起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关于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具体评价标准和组织实施,保监会将另行发文通知。

2、保监会将于2016年4-10月组织各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保险公司应当自2016年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计量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前3个季度不计量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三)关于市场约束机制。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每季度通过官方网站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承保、投标、增资、股权变更、债券发行等日常活动中,向保险消费者、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说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

2、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保监会将定期发布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逐步建立与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股东、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相关方之间的持续、双向、互动的偿付能力信息交流机制,强化偿二代市场约束机制。

3、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主动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并公开披露评级结果。保险公司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有关要求,并向保监会书面报告。

(四)关于保险集团。

保险集团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的要求,评估整个集团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断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二、偿二代偿付能力报告编报

自2016年1季度起,保险公司应当编报偿二代偿付能力报告,不再按照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以下简称偿一代)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一)编报范围。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应当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编制偿付能力报告,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不编制偿付能力报告。

(二)报送时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报送上一季度的偿付能力季度快报,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审计报告,每年5月31日前报送经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压力测试报告。

保险集团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的要求,每年5月31日前报送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三)报送方式。

1、纸质报告一份。

2、通过保监会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上述报告的电子文本,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三、对保险公司的实施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二代的实施承担最终责任,管理层具体负责偿二代实施的组织工作。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二代过渡期试运行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财务、精算、风险管理、投资、业务和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偿二代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偿二代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建立相关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共同推动公司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三)健全内控流程。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评估、报告和披露等内控流程,明确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要求,准确评估公司偿付能力状况,依法合规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按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确保将偿二代的各项要求落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四)提高信息化水平。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相关的信息系统,将偿二代的监管要求和内控流程固化到信息系统中,提高偿付能力管理、评估、报告和披露的自动化水平,提升偿付能力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四、新旧政策衔接

(一)与过渡期的衔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的要求,报送2015年4季度偿二代偿付能力报告和2015年偿二代压力测试报告;保险集团应当报送2015年偿二代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决定上述报告是否经审计或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核。

(二)与偿一代的衔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一代的要求,报送2015年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不需编报偿一代下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

偿一代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问题解答、《关于编报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15号)、《关于编报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号)、《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公司在偿二代实施过程中如有政策理解和报告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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