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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东贝B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16-03-15 16: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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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组织。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职责权限和

相关程序开展工作,并坚持诚信、尽职、勤勉的执业精神,完成董事会

决议和董事会赋予的任务,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冰箱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

略决策委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会议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

生,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

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四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

补选。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上述事项的研究和建议以书面提案的形式提交董事

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程序:

(一)投资评审组负责投资项目的准备,调研安排,组织编制立项

意见书,可行性报告。并经投资评审组初审通过后,签署评审意见

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审核;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组的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组。召开会议的通知

应在会议召开日至少五个工作日前发出,特殊情况应征得全体委员

的同意;

(三)战略决策委员会在审核投资项目时,各委员会应充分发表意

见,并向投资评审组询问,会后应形成书面纪要(记录),并明晰记录各委员的有关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融资与资本运作项目:

(一)重大资产融资与资本运作项目,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

的建议应设立专门工作组。专门工作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董事会

决定,负责方案的调研、立项和有关文件的编制,并按照董事会授

权,联系和协调中介机构,并将方案初稿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审核;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专门工作组的报告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审

核,并将讨论结果和意见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专门工作组。会

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日至少五个工作日前发出;

(三)战略决策委员会在审核重大资产融资与资本运作项目时,

应邀请专门工作组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中介机构到会介绍情况,

提供咨询意见。会议应形成书面纪要(记录),明细记录各委员的审

核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

时,可委托由一名委员主持。每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到

会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如请

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召开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会议的决议和纪要(记录)应在会议

结束后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

)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

委员签字,其保存期为3年。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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