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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暂停7家违规银行机构个人房贷业务2个月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樊妮燕 2016-04-24 13: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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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记者从上海银监局了解到,近日,上海银监局对辖内部分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进行了稽核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自4月25日起暂停辖内各商业银行与链家等6家房地产中介的业务合作1个月,并对违规的7家商业银行营业机构暂停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个月。

稽查结果显示,在沪各商业银行执行房贷新政的情况总体较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总体较为审慎,对个人授信业务的准入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成数和利率均有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仍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在房贷新政实施之前,存在违反受托支付要求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况(在贷款发放后,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金直接划入非房屋交易双方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又将资金划至房地产中介公司),同时还发现本市部分房地产中介公司存在通过首付贷及垫付资金等方式为房屋交易双方垫资的情况。 针对在此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海银监局立即采取监管措施。

一是根据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6〕54号)的规定,并结合上海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前期房地产经纪企业执法大检查的行政处罚结果,决定自2016年4月25日起暂停辖内各商业银行与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6家房地产中介的业务合作1个月(含为上述中介机构撮合的房屋交易提供按揭贷款服务,不包括4月24日24点前已网签的房屋交易)。待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核实相关情况后再恢复辖内商业银行与其的业务合作。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个贷业务受托支付要求的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临沂路支行、建设银行上海市张江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浦发银行上海杨浦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级(不含辖内其他支行)7家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决定自2016年4月25日起暂停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个月,并责成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待完成整改后,视情况再行恢复其相关业务。

上海银监局指出,此次监管措施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房地产中介和购房贷款申请人三者之间形成应有的诚信体系,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与此同时,上海银监局还强调,下阶段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本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对贷款资金应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要求须在制度中予以明确。同时,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强化个人住房贷款交易真实性调查,严格审查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及其偿债能力,加强房地产抵押估值管理。一旦发现借款人通过P2P、房产中介机构等渠道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的,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并列入黑名单。进一步规范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合作,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名单制管理,不得为房地产中介垫资提供隐形担保(包括不得以出具“同意贷款承诺书”等方式给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不得将信贷资金直接划转给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等)。

针对上海银监局对外发布的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稽查要求,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作为上海银行业自律性组织,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将进一步引导会员单位积极贯彻上海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精神,落实监管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6〕54号)的规定,坚持规范经营、审慎经营、合规经营,严防个人住房贷款各类风险发生。

二是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年第2号)规定,并加强对首付款资金性质审核和对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三是严格规范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合作,加强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名单制管理;并按监管要求,暂停与相关中介公司的业务合作;同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规中介公司及门店,将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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