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在国务院多部委联合召开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座谈会(下称防非座谈会)上,证监会对其当前所需要承担的非法集资乱象治理责任进行了明确。
根据各部委间的分工部署,证监会将在打击非法发行原始股、专项检查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治理等六个方面开展工作。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上一轮针对股权众筹的清理之后,多数平台已不再选择将自身定位于股权众筹,但部分平台仍然有变相公开募集股权的特质,此外监管层所默许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也在业内存在一定争议。
证监会则在座谈会上表示,未来将通过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证券法修改等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等领域的监管;这也意味着未来对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监管边界的勾勒还需要立法的配合;但考虑到立法到执行的效率问题,在此之前监管层仍然要面临较多的治理难题。
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监管新思路 六项工作同步启动
证监会在防非座谈会上的表态,透露了未来针对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监管的新思路。
一份来自于座谈会的发言材料显示,证监会将根据2015年的59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对六项工作进行推进,当中包括打击股份非法发行、摸底互联网融资平台、规范新型金融业态、排查机构风险、督导处理区域交易所问题、加强投资者教育等。
“将严厉打击非法原始股活动,对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向社会公开发售或转让“原始股”,以及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的新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一经发现,及时调查和打击。”证监会表示。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确实有部分区域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存在涉嫌股份违规发行的问题,例如某些企业以即将在区域股交中心挂牌为噱头向非特定对象募资发股。
“有一些在地方股交所的企业,打着上市的名义在变相公开募股。”东北地区一家地级市金融办人士表示,“但实际上四板的意义更多是展示,这种股权很难退出,对于一些投资人来说很可能是坑,甚至酿成风险事件。”
“将组织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摸清平台底数,排查潜在风险。”证监会还强调。
在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问题上,虽然此前部分众筹平台在证监会的众筹“禁令”下已纷纷改名,但部分平台在私募股权行为的界定上仍然存在业务形态难以划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而这些形态已并不限于股权融资行为,而其是否会受到监管层的检查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例如平台天使汇在规范后将其模式定义为“合投”,而非私募融资,并推出线下路演等模式;而另一家位于深圳的天使客则将自身定义为“互联网资产管理平台”。
“如果定义为私募,无论是在推介方式还是在投资者门槛上,原来的众筹模式都存在问题,但互联网平台却很难做类似于诺亚那种私人财富的事。”西部地区一家从事场外股权融资业务人士表示,“所以这些平台在上一轮的监管下,也衍生出了新的形态,这些形态没有明确的监管归属。”
此外,虽然证券业协会已在界定互联网证券业务时将“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包含于其中,但业内对此概念的界定和合规性仍存在一定争议。
“众筹字面理解是公开发行,类似于IPO,私募则是非特定对象,但是互联网作为展示平台本身就具有公开推介募集的问题。”中银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比如私募基金、新三板定增的监管就严禁在互联网渠道进行,这里的问题是,即便合格投资者、投资门槛都满足要求,但互联网形态本身就可能违反了私募的认定。”
将对新型金融业态加以区分 股权众筹、私募基金或将迎“立法式”规范
证监会还在座谈会上特别强调,将对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业态加以区分;同时还将在立法层面进行健全。
“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权众筹做出规范,通过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引导金融创新活动的规范发展,同时防止非法金融活动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证监会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的表态或意味着私募基金和股权众筹两个方面将迎来“立法式”规范,一是可能会出台国务院或其他更高层面的私募基金的监管条例;二是在证券法的修法中,将会为股权众筹留出制度空间。
之所以条例可能出自更高层面,是因为证监会针对私募基金已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约束,而更高层面的《条例》将对私募基金形成更加严格的监管效力。
“监管条例可能会来自于国务院层面,类似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后者就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上述律师表示,“条例明显是高于办法的。”
“私募基金如果出条例还解决了一个问题,即机构资管业务的从属问题,目前资管计划的上位法也有私募《办法》,但它和资管的《办法》理论上是平级的”,一位AMC系券商资管投资经理表示。“出条例则能从更上一级理清法律归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管混业的问题。”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更高层级《条例》的出台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阻碍。
“也有一些现实问题,比如信托算不算是私募,如果也被这个条例涉及,那么基金业协会将会对信托构成监管权,这里面也有一个利益博弈的问题。”前述律师表示,“如果金融监管体系出现调整,倒有可能对现有的利益博弈有所打破。”
此外,股权众筹亦被视为“立法式”规范的业务之一;但考虑到证券法修法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之前监管仍要面临一定的监管难题。
“众筹的发展是形态领先于法规的,而证券法完成修法也不会太快,因为从立法到实施,从细则出台再到监管执行,整个过程有很多问题都需要解决。”前述场外股权融资人士称,“这之前,不排除会有以新的金融创新名义出现的业态,这些也会对现有的监管构成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