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通知明确:临时用地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通知严格界定了临时用地的范围:一是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通知强调,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经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协议确定的复垦标准实施土地复垦。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通知要求,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建立临时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对各种未批先用、超占面积、改变位置、改变用途的,及时予以纠正;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