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在普遍增长的同时,城乡之间、省市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现不断扩大。由于收入分配关系不尽合理,收入分配结构调整进展迟缓,收入差距被不正常拉大。过大的收入差距不仅导致社会成员之间、不同阶层之间,难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而且还会威胁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继续了自2009年以来的下行趋势,但仍高于国际警戒线0.40。中国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2003年为0.479,2004年为0.473,2005年为0.485,2006年为0.487,2007年为0.484,
2008年为0.491。此后逐步回落,2009年为0.490,2010年为0.481,2011年为0.477,
2012年为0.474,2013年为0.473,2014年为0.469。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迫使我们必须多措并举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内外环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战略选择及政策制定上绝不能顾此失彼,要综合利用国家治理体系,在“提低、扩中、控高”的策略指导下,更多地在具体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建设上做好功课,注重保持政策行动中的公平与效率统一。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认为,收入差距悬殊直接影响国内消费,造成内需不足、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而以过度投资的方式扩大内需又导致产能过剩和其他无效投资,影响经济发展。如果这种情况不改变,经济增长会持续乏力,最终可能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因此,只有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才可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完善制度建设
避免人为拉大社会收入差距
限制公权力,建立财产监测与公布制度,杜绝腐败,消除非法、灰色收入。
贪污腐败和灰色收入是当前扰乱收入分配秩序、扩大居民收入差距的最重要原因。
腐败一方面畸高地增加了城镇高收入户居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则减少了其他收入组居民的收入,使居民收入扭曲,收入差距被不正常拉大。为此,必须要加大反腐力度,堵塞制度漏洞,限制公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实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消除双轨制租金,减少腐败机会;建立官员收入和财产的监测机制与公布制度,使官员不能腐,不敢腐。
对礼金、红包、出场费、好处费以及各种名目的所谓福利等灰色收入,应该加大规范力度。要清理整顿政府机关的津贴补贴,规范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非货币性福利等;继续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并逐步向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延伸;加大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快建立收入信息的监测系统,切断产生灰色收入、非法收入的渠道。国内外的经验证明,公开透明的收入制度是遏制寻租现象泛滥的有效手段。只有深刻认识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和诱发性,才能真正使这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取得成功。
避免政策短板,导致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受到人为压制。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发展,经济的增长更加依赖于资本投入,要素分配也向资本倾斜,导致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不断下降,“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培林,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张翼通过研究发现,2002年-2012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54.1%下降至45.6%(美国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则为70%左右,其他市场经济较成熟的国家为54%-65%)。经济学的主流观点认为,政府收支规模过大会对民间消费和投资产生“挤出效应”;而对资本投入份额的过度强调,则会使劳动报酬所占份额下降。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比例以及政府收入与民间收入比例失调、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会降低社会总福利指数和幸福指数、抑制总需求和经济增长、破坏劳动力再生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注重在动态发展中,监测政策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并适时做出调整。
自2002年以来,中国城乡收入比一直在3:1以上,是世界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根据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课题组的研究,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起着拉大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而经营性收入对城乡收入差距则有缩小作用。比如,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利于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与此同时,最低工资制度的有力推行,使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保持较高的增长率。对农村劳动力需求的增加源自以基础设施为主的投资推动,而以投资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这无疑也使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的未来增长存在变数。
健全国资收益分享机制
规范国企分配秩序
长期以来,由于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起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比例不仅远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而且上缴利润也多在国企系统内部封闭运行,社会其他成员基本无缘参与国有资产收益的分享。
如何规范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机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看来,有两个最为重要的机制当在优先解决之列:一是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二是规范国有企业分配秩序。
应尽快采取措施,将所有国有企业纳入上缴利润范围,并大幅提高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当然之举。与此同时,要最大限度引入竞争机制,减少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监督,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确立高管人员与普通职工收入间的合理比例,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构建激励与约束并重的
公务员薪酬体系
目前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工资结构不合理,基本工资比重低(约为工资收入的30%),津贴补贴部分比重高(约占工资收入的70%),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未能建立,向基层倾斜不够等突出问题。从全国来看,不同地区同一级别的公务员收入差别过大;同一地区,不同部门的公务员收入差距也非常大;工资外收入不规范,奖金、津贴名目繁多。
理顺公务员工资制度,要在上调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下调津贴补贴标准,推动公务员各项福利(住房、医疗、养老、采暖等)货币化、显性化。同时,建立健全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工资制度,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将公务员全部收入纳入国家监管范围,及时纠正各种违反国家规定的分配行为。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需相关配套改革的推进。从长远发展看,要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人员、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公务员薪酬阳光化管理,进行电子账务监督与财产收入公示制度。明确公务员工资的决定机制,即公务员工资调整须采取何种程序、由谁批准。目前公务员工资是否调整,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依据调查比较结果自行决策。出于对行政有效监督的考虑,未来全国人大宜考虑收回该项授权,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再分配领域中
加强政府主导
在再分配领域,加强政府主导。要以提高居民收入为重点,加快完善财税制度,逐步扭转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政府支出偏重生产投资的发展模式,避免财政收入增长挤压居民收入的增长空间,解决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
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性与统筹层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城镇社会成员社会保障制度不平等,改革的滞后性导致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待遇的差距,加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进而拉大了收入差距。为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发挥转移支付应有的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还要加大力度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性和统筹层次。
2013年2月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的整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为深化我国“十二五”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明确了任务、指明了路径。
展望“十三五”,我国将坚定不移地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只有全面把握改革的重点、关键和保障,精准发力,毫不动摇地推进改革,才能真正实现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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