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简称《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按照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的说法,规则完善后,炒卖“伪壳”、“垃圾壳”的牟利空间将大幅压缩。笔者以为,严打市场的炒壳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更要防范上市公司钻制度上的空子。
现行的《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即视同借壳上市。而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借壳上市的标准与IPO等同。
但这一规定存在很大的漏洞,也常常被某些上市公司所利用。因此,市场上才频频出现曲线借壳等现象的发生。在此背景下,所谓的与IPO“等同”的标准,无异于形同虚设。也正因为如此,该条规定受到市场的强烈质疑与诟病。
另一方面,虽然监管部门于2014年10月份推出了退市新规,但A股市场“不死鸟”与僵尸公司横行的现象仍然是市场上的一道风景。而且,由于业绩差,没有成长性,上市公司方面往往又急于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咸鱼翻身,这类上市公司因之频频成为借壳的对象,并遭到市场的疯狂炒作。特别是在中概股回归引发的巨大财富效应下,市场对于壳公司的炒作步入了疯狂的程度。
事实上,这一切其实都是因为制度建设存在漏洞的原因所导致的。因此,此次监管部门出台征求意见稿,既是完善市场制度建设的需要,亦是打击市场炒壳的需要。
从此次证监会披露的征求意见稿看,对《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进行修改是重点,也是亮点。如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如果向收购人及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以及发行股份达到变更前100%的(即五个100%),需报证监会审核。从多方面进行规范,今后规避借壳上市将变得很困难。再如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如果没有实力,即使取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将遭遇到困难。再如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此举将对那些违规上市公司产生威慑力。此外,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
从监管部门采取的举措上看,此次征求意见稿进步可谓巨大。即使如此,笔者以为有两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一是该制度能否得到严格执行。多年前,监管部门也制定了退市制度,但事实说明,因为没有严格执行,A股市场上才出现了股市“不死鸟”与僵尸公司横行的一幕,实际上也说明退市制度早已形同虚设。而且,对那些“被退市”的公司来讲也不公平,亦即制造了人为的不公平。
二是重组上市要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上市公司钻空子。其实,当初监管部门制定《重组办法》的时候,实际上对其时的制度应该是有“信心”的。然而,曲线借壳、规避借壳措施的林林种种,本质上说明制度上存在缺陷。因此,此次对《重组办法》进行修订,尽管市场上诸多券商人士认为今后规避借壳上市将几无可能。但正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市公司与券商投行还是会挖空心思进行应对的。因此,笔者的建议是,一方面可将60个月的期限提高至84个月。另一方面要强化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上市公司将某些资产通过“曲线”的方式“重组”进上市公司。此外,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在审核时,如果发现上市公司的方案有规避借壳的意图,应否决其重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