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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连刊两文谈资本市场:化解纠纷 提振市场信心

来源:新华网 2016-07-15 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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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7月15日人民日报连刊两文论资本市场建设,其中一篇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文章《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另一篇为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文章《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聚焦目前资本市场的纠纷解决论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夯实资本市场基础

立足经济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意义

完善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一环。在历经三年实践探索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资本市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是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措施,是在专门领域与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又一“试验田”,对于推动其他领域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法治是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的根基,而投资者保护则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由于证券市场的高度技术性、受害投资者举证能力不足、维权成本较高等因素,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在寻求权利救济方面存在较大困难。非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方式灵活、纠纷解决成本低、矛盾化解效率高等特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对于不断夯实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基础意义重大。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提升证券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既是发挥证券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重要途径,也是破解证券商事审判发展瓶颈的有力抓手。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实现渠道,有序分流和快速化解大量潜在的涉诉案件;有利于在案件处理中获得更多市场专业力量的协助和支持,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大对资本市场群体性纠纷的柔性化解力度,进一步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把握原则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充分发挥证券商事审判职能的同时,会同证券监管部门,扎实推进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全面把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本次试点工作确定了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三大工作原则。“依法公正”是所有调解工作都必须遵循的法定原则,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也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开展。落实“灵活便民”原则,要着眼于资本市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泛的实际,试点法院在委托调解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就近选择调解机构的权利,而不能简单地将案件仅委托给法院所在地的试点调解组织;试点法院要结合资本市场物质保障能力较强的有利条件,与试点调解组织一道,大力发展远程接受申请、网络视频调解、电子送达等在线解纷方式,提高纠纷化解效率。“注重预防”是针对资本市场群体性案件易发高发的特点而专门强调的原则,对于投资者人数众多、诉求反映强烈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信息共享,强化受理、调解、审理等各环节风险监测,有针对性地加强研判,防止纠纷积累、矛盾激化。

全面落实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应主要从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和物质保障等三方面加以规范。经协商,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试点法院要将公布后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及时纳入本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试点调解组织、调解员、具体调解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以及物质保障,由证券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负责,对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试点调解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试点法院要加强与上述机构的沟通协调,重点为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司法支持。

全面发挥试点工作平台的功能效用。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诉讼制度,也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诉外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调解组织依法履职,依法将证券期货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证券商事审判的立案、审理全过程,引导投资者理性表达诉求,积极选择灵活便捷、费用低廉、便民利民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专家调解员的联系沟通,依托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调解组织在处理复杂证券期货纠纷中的专业资源,加强对资本市场各种交易模式的专业认识和法律识别,在引入多元化解机制调解纠纷的同时,为后续司法处理提供证券法律专业知识和市场宏观政策保障,促进提高证券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公平之源、信心之源,也是资本市场效率之源、发展之源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近日正式下发执行。这是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市场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标志着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中国资本[0.00%]市场是亿万投资者共同参与的交易市场,资本市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理性参与、价值投资。离开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参与,就不可能形成我国市场特有的流动性优势,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广大中小投资者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进一步发挥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作用,必须保护好、维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必须通过全面、系统、权威的法律制度规范,将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这是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根本出路所在,舍此别无他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除了通过事前、事中有效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把法律赋予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分配权真正落到实处,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有力和有效的事后救济措施,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时,给予投资者专门的帮助和支持,使投资者获得及时、充分的权利救济和经济补偿。做到这一点,不仅可以有效平息纠纷,定纷止争,安定社会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能够让违法者付出经济成本和代价,真正实现矫正市场主体行为,形成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目的,进而提振投资者信心,从根本上稳定市场预期。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处理和化解投资者纠纷,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的公平之源、信心之源,也是资本市场的效率之源、发展之源。

探索建立权威专业、高效便民、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从境外成熟市场实践看,解决资本市场的特殊矛盾和纠纷,各国普遍建立有一整套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好我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特点出发,建立一整套与我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特点相适应的制度办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探索建立权威专业、高效便民、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出台的《通知》,就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成果,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和机制创新,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了法院认可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制度,增强了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的权威性。二是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明确了保障落实调解协议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是建立了专门的示范判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纠纷可进行集中调解,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调解同类纠纷提供参考。五是明确了在线调解等多种灵活便民调解方式的有效性,等等。

证监会系统要以此次《通知》发布为契机,大胆探索,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调解和处理资本市场矛盾纠纷工作职责。

一是练好内功,多措并举增强纠纷调解工作实力。各调解组织要切实做到制度完善、组织到位、队伍专业。要严格规范调解制度和程序,夯实调解工作基础。要加强纠纷受理、调解协商、诉调对接、协议执行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要拓宽调解员聘任渠道,增加专职调解员,培养金牌调解员,不断提升调解队伍素质。

二是勇于创新,不断探索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资本市场调解工作起步较晚,投资者需求迫切,发展空间很大。试点调解组织要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的创新。在调解方式上,除了传统的面对面方式外,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落实视频调解、在线调解等工作要求。在调解的程序上,要尽可能以灵活、便民、高效为原则,积极探索小额速裁等机制,减少工作环节、简便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在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同上,可以对特定条件的纠纷案件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专门安排,一旦达成调解协议,经营机构负有即期付诸执行的义务,以尽快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期待。

三是协调联动,形成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这次列入试点名单的调解组织一定要用足用好、善用会用调解与诉讼协调联动、有效对接的政策和机制,努力把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目前辖区没有试点调解组织的证监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与试点地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联系,构建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工作机制,通过工作努力让更多的调解组织符合试点要求,纳入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中。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尊重投资者的选择,积极配合参加调解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将解决投资者纠纷作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广大中小投资者要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主动积极向调解组织反映诉求,选择采用调解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促进形成“监管部门组织管理、调解机构具体实施、市场主体积极配合、投资者理性参与”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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