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民营企业发展,贵州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规模、占比和质量。
根据贵州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贵州省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
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此外,贵州省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安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相关部门要按照“6月底不低于50%、9月底不低于90%”的预算执行进度规定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拨付条件的到位资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单位。同时探索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专项资金的统一申报和资金使用统一公示,加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