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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

来源:新华社 2016-10-18 2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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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让贫困群众共享资源开发“红利”——聚焦《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在入股资产的界定上,方案明确,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 题:让贫困群众共享资源开发“红利”——聚焦《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

新华社记者陈炜伟、安蓓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明确,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用3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受益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这项改革将为贫困群众带来哪些“红利”?国家发展改革委18日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了方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唤醒土地资源构建长效机制

贫困地区大多水电矿产资源富集,资源开发项目较多,但受现有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影响,资源开发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贫困人口脱贫的带动作用有限。

“不少地方反映,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征占用了土地、搬走了居民、带走了利润,可当地政府和原住居民却难以分享到资源开发收益,守着金山讨饭吃。”国家发改委副巡视员杨椠说,为此,这次改革试点主要以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经济补偿为切入点,将土地补偿费折股量化,设立集体股权,并按股权比例逐年分配项目收益。

在入股资产的界定上,方案明确,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副处长刘畅介绍,入股资产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不在范围内。同时,考虑到建设用地一般都有比较明确的补偿对象,也不在入股范围内。此外,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只有土地补偿费纳入范围。

杨椠说,新补偿方式与现行补偿方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引入了资产收益的长效机制,激活土地资源,让原住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使资源开发项目与贫困人口增收实现有机结合。

精准扶贫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

“如何让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此次改革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方案建立了流向清晰的全过程收益传导机制。”杨椠介绍。

在入股主体和受益主体方面,方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持有者,其成员为集体股权受益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为优先受益对象。在集体股权设置上,方案明确,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试点项目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但享有对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在收益保障上,方案明确要探索建立集体股权收益保障制度。

此外,结合我国贫困人口区域分布特点,方案将试点范围确定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优先选择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县。方案还要求,在制定试点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时,应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享有优先分配权益,并保证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截留、挪用、扣减。

杨椠说,方案以精准扶贫为主线,无论是机制设计还是政策安排,都体现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殊考虑和倾斜照顾,确保改革红利精准滴灌到每一个贫困人口身上。

精选项目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在试点项目收益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新方案的资产收益水平高于一次性补偿。但受市场需求变化和企业经营水平的影响,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杨椠说。

因此,项目的选择至关重要。方案明确,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超过20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水电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试点。其中,水电开发应选择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性较好、征地面积和移民人数适量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应选择以露天开采方式为主、预期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

同时,方案提出了多项保障措施。例如,在安排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项目中央补助等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试点过程中,利用财政投入形成的相关资产,应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收益分配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倾斜支持,帮助其进一步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处长刘明阳介绍,水电项目发展收益总体比较平稳,针对一些区域的弃水问题,此次方案明确,对水电开发试点项目,优先保障其所发电量全额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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