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了解到,该委与深圳市公安局共同起草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私人小客车每天提供的合乘出行不得超过三次。
据新华社11月1日报道,《征求意见稿》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
相较于其他地区每日仅可提供两次合乘出行的规定,深圳则明确,通过合乘平台合乘出行的,每辆车每天不得提供超过三次合乘出行,平台每天为同一合乘车辆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不得超过三次。
费用方面,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并发布当次出行分摊总费用。分摊总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红色出租小汽车(可以在整个深圳市运营的出租车)里程续租价的50%。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总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位,按照“鼓励并规范其发展”的思路,《征求意见稿》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明确合乘平台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应遵守的规范,对合乘各方的行为提出指导意见,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提倡绿色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