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股东持股遭司法冻结
金花股份7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新01民初536号)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6司冻168号)。因世纪金花乌鲁木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花”)与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新01民初536号民事裁定,对世纪金花所持有的公司2700万无限售流通股予以冻结,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9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84%。冻结期限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
公告显示,世纪金花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800万股,通过世纪金花持有公司股份3000万股,合计持有7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