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年复合增长逾200%背后:互联网保险三大难题当道)
2012—2015年,中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总收入4年复合增长率212%,远高于同期中国保险行业保费总收入的复合增长率11.8%;同期,互联网保险保费增量占保险行业保费总增量的比率(即互联网保险保费增长贡献率)从11.97%增加到33.97%。
互联网保险着实有点“火”。
11月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16》(下称《报告》)显示,2012-2015年,中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总收入4年复合增长率212%,远高于同期中国保险行业保费总收入的复合增长率11.8%;同期,互联网保险保费增量占保险行业保费总增量的比率(即互联网保险保费增长贡献率)从11.97%增加到33.97%。
上述数据表明,互联网保险发展呈现繁荣之势,但是越是此时,越需冷静。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对互联网保险的复盘,发现三大问题仍需进一步思考:一是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是否应该以追求极简化和场景化为主要目标;二是如何对类保险产品和机构进行界定,如何做到既鼓励创新,又规范秩序,确保市场公平健康运行;三是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与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孰轻孰重,二者的平衡点和共赢点在哪里?
创新离不开风险管理特性
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大抵呈现两条路径:一是满足简单、便捷、标准化的特征;二是在此基础上,将功能明确的保险产品嵌入特定的互联网场景,结合特定场景下用户产生的风险管理需求提供保险服务。
从多家保险公司反馈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情况来看,现阶段,适合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包括银行卡盗刷资金损失险、运输运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航班延误保险等体现责任单一、易于理赔的保险产品。
不过,这并不绝对,也不静止。《报告》披露的一组数据值得思考,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单均价78.88元/份,比2014年的41.23元/份增长了91.23%。其中,互联网财产险保单均价29.33元/单,互联网人身险690.8元/单,互联网人身险在互联网保险中占比的上升,成为互联网保险保单均价增长的直接原因。2012-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单均价增长趋势明显,2015年保单均价为2012年的2.65倍,且保单均价增长率逐年递增。
数据表明,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成熟发展,用户对其信任程度在加深,越来越多的用户愿意购买价格较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对此,泰康在线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丁峻峰以“主食和零食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简单、场景化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好比零食,并不能满足用户的所有需求,而当用户的人生步入成熟期后,则会意识到保险产品是一种必要的财务安排,甚至说生活必需品,可能更为关注重疾、健康、养老等保险产品,这才是主食。而由于互联网消费的习惯逐渐养成,用户往往愿意继续选择这一渠道购买上述保险产品,即使有的用户在线下购买,也会在线上比较,这体现了互联网保险的成熟和沉淀。”
因此,互联网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和局限于极简化和场景化的创新,应该意识到能够体现保险业风险管理特性的产品创新,才是互联网保险持续生命力所在,“保险姓保”亦是其应有之义。
此外,创新技术加速更新,保险公司可以在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应用先进技术,如物联网、车联网、基因医疗、人工智能及区块链等事实现产品升级。可以说,新兴技术的发展有助于保险公司进行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精准定价,有助于保险公司提供主动风险管理和精准服务。
类保险产品和机构的边界
除上述提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形式外,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为了吸引用户、积累流量,开发出“类保险产品”的补贴服务。换句话说,这些补贴服务通常不会像传统保险产品一样通过精算和大数法则来盈利,而是另寻商业模式。
例如,“扶老人险”的赔偿内容为响应限额的法律诉讼费用,并向投保人赠送全年的法律咨询服务;“手机碎屏险”的赔偿内容则为手机换屏服务,且有的第三方平台针对手机碎屏险理赔服务的需求,成立了手机维修服务公司开展手机换屏业务,通过换屏业务获取利润反哺互联网产品,通过降低其保费获得更大的客户流量与业务收入。
这意味着,货币不再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唯一的赔付方式,赔付内容的价值在于更加方便地解决用户需求,尤其是在个人难以便捷获取的服务方面,可能比小额赔偿金更具吸引力。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目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在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都将有新的突破。
不过,问题与风险如影随形。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公司互联网业务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部分‘类保险产品’,模糊了保险与服务的界限,明显是依照保险原理开发销售,但是由于其开发者是未取得保险机构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因此在销售中不自称‘保险’,而改叫‘服务’,但是存在是否合规、潜在的风险如何更好地管控等问题,值得进一步观察。”
此外,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些互助平台也值得关注。有的互助平台以类似重疾保险互助计划形式出现,有的以类似意外保险计划形式出现,在短时间内集聚社会公众资金,形成资金池。但在确保社会公众利益、资金安全、不发生风险性事件等方面是个考验。
不难发现,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糊了传统保险的行为边界,也对传统保险监管的机构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虽然保监会已经叫停了个别类保险产品和机构,但是未来如何对类保险产品和机构进行界定,如何做到在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的同时,又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公平健康运行,还需进一步明确监管思路和边界,明确市场导向。
自营和第三方平台“相爱相杀”
万变不离其宗。对互联网保险的观察,离不开对其主体的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提出,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4种经营模式,即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保险中介自建网络平台、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具体而言,这4种经营模式利弊皆存。比如,保险公司虽然具备产品设计能力和牌照优势,但是自建网络平台缺乏流量优势;专业第三方网络保险销售平台虽然具备流量优势,但是缺乏保险产品的专业设计能力;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兼具流量和牌照优势,但是经营范围有限,且难以在线下开展业务。
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当属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与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流量之争。《报告》表示,由于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知名度、客户量不甚理想,使其不得不争夺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流量资源,甚至演变成恶性的价格战,如航空意外险合作的渠道费用高达90%以上,投资型保险产品竞争则表现为单纯的比拼回报率。
显然,这不是一种健康的发展状态。一位互联网保险公司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果保险公司放弃自建网络平台建设,过分依赖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将使互联网保险发展‘再中介化’,偏离了互联网去中介化、低成本、信息透明的本质,既没有达到降低保险公司负债成本的目的,保险产品价格也难以让利于民,也弱化了保险公司和用户的联系,难以市场精准定价,所以应该平衡好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与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之间的关系。”
不过,这一问题见仁见智。蚂蚁金服保险事业群副总裁李冠如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应该突破简单的流量之争,建立共享技术,如将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所积累的用户画像数据,与保险公司所积累的车险理赔数据进行碰撞,通过机器学习技术,预测不同用户的赔付率,区分高风险用户与低风险用户。如此一来,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赔付成本、运营成本均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应该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该提高自身IT技术能力;另一方面,充分挖掘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用户流量、高频交易、业务场景的价值,加强双方深度合作,掌握用户偏好和行为习惯,探索个性化和差异化定制,进行精准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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