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信部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为引导我国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再生铅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现再生铅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制定了《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并予以公告。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与原《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相比,在生产规模、工艺、装备方面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是《规范条件》按照预处理或预处理-熔炼等不同工艺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规模要求。《规范条件》明确规定“废铅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而原《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单系列生产能力)”
二是生产规模要求适当提高。《规范条件》在原《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规定5万吨/年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的发展情况,提高到6万吨/年。
三是增加了对预处理产物利用方式、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的要求。例如,《规范条件》要求“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需脱硫处理或熔炼尾气脱硫”、“废铅蓄电池预处理及熔炼设备必须配套负压装置”。此外,《规范条件》量化了对回收环节的约束,如,“废铅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为回收、运输过程中自然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得到安全合适的处理提供了相应依据。
监督和管理方面,《规范条件》明确了三大新举措。一是明确了自愿申请的原则,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申报途径和审核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企业自愿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条件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新建企业竣工验收且连续生产满两年方可申报等。
二是对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长效机制和非定期机制结合的方式,由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告企业进行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存在填报资料弄虚作假、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将被撤销企业公告。
三是现场审核和现场抽查时,企业不得借故停产或部分停产,所有工序的设备开工率不得低于70%。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后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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