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现金分红需要正视的几大问题)
继3月24日与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剑指上市公司分红问题后,在4月8日举行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再次对上市公司分红表态。毫无疑问,监管部门在短期内如此密集地对上市公司分红问题发声,这在此前是非常罕见的。
A股市场诞生以来,既产生了像佛山照明、万科等连续20余年坚持向投资者分红的“现金奶牛”,也催生出像金杯汽车这样的股市“铁公鸡”。而作为一家公众公司,如果不向投资者分红,或者说连分红的能力都不具备的话,那么,这样的上市公司是没有任何存在于资本市场的价值的。相反,一家上市公司如果能够长年连续不断地分红,至少说明其重视投资者回报,说明其有良好的盈利能力,这样的上市公司才值得我们尊敬。
事实上,为了鼓励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让上市公司分红变得“积极”起来,监管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并不少,比如像早期的有“国九条”,后来又出台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等等等等,不一而足。而从近几年上市公司分红情形看,这些规章制度还是取得了一定效果的。
即使如此,市场上仍然不乏“铁公鸡”,甚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扮演“铁公鸡”角色的时间亦越长。特别是,某些上市公司并非不具备分红能力,也并非没有滚存利润,但却视监管部门的鼓励分红措施如无物,漠视投资者的利益。非但不分红,反而利用市场对于高送转的追捧,通过高送转的伪分红方式,行操纵市场与利益输送之实。因此,监管部门欲对“铁公鸡”采取“硬措施”并非没有原因。
不过,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让上市公司主动回报投资者,笔者以为需要正视几大问题。其一,根据规定,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征收。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差别化征收的目的,个中不乏倡导长期投投资理念的意味。然而,现实中该规定起到的效果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在一个投机氛围浓厚的市场中,投资者也不可能为了差别税率而选择长期持股。更何况,A股牛短熊长,投资风险较大。而在征收红利税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分红后,股价要除权,投资者还需要扣除红利税,分红所得实际上是打了“折扣”的。那么,为了上市公司能实实在在回报投资者,红利税是否可以“被取消”呢?
其二,土豪式分红问题。中国神华的土豪式分红行为虽然赢得了监管部门的多次肯定,但亦在市场上引发非议。比如有观点认为,绝大多数分红都被大股东神华集团拿去了,与其说是向投资者分红,不如说是向大股东分红;还有观点认为,中国神华的分红有杀鸡取卵的嫌疑,等等,不一而足。笔者以为,中国神华在其有丰厚的滚存利润,并且现金流非常充足,以及分红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形下,实施土豪式分红无可厚非。我们不仅不应该非议,更应该为之点赞才对。
其三,亏损公司的分红问题。2016年度中海油服巨亏超过百亿,却也来凑分红的“热闹”。巨亏却分红,市场上亦是议论纷纷。除了中海油服外,像兰州黄河、江西长运等20家上市公司,2016年度亏损,但同样欲进行现金分红。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只要上市公司有滚存利润,且分红后不对今后的经营产生任何影响,那么合理、适度的分红同样应该点赞。
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市公司是靠政府补贴、甩卖资产的方式实现盈利,扣非后亏损的,即使有滚存利润,出于上市公司本身发展的需要,可不实施分红。这样的上市公司,更应该将宝贵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而不是用于为自己脸上“贴金”的分红。
其四,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问题。根据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融资的,比如像配股、公开发行股份等,其再融资资格均与现金分红挂钩,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却几乎没有任何门槛。对于该再融资政策的重大缺陷,须及时修正。至少,无论是公开发行股份还是非公开发行股份,都须与现金分红挂钩。而且,亦须完善制度,防止某些上市公司为了获取再融资资格而进行突击分红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