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非法集资正由传统犯罪方式向网络犯罪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201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共批准逮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6440件9441人,同比分别下降7%和12.3%,提起公诉6646件14745人,同比分别上升27.7%和30.2%;批准逮捕涉嫌集资诈骗案727件1049人,同比分别下降16.6%和13.3%,提起公诉1126件1661人,同比分别上升19.7%和13.1%;批准逮捕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1件1人,提起公诉3件5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案件数量、涉案人数、涉案金额呈逐年上升势头。2013年至2016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2016年虽然新发案件增幅放缓,但是大案仍然时有发生。以“昆明泛 亚”、“e租宝”非法集资案为例,两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均超过百亿元。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投资人更易深陷非法集资圈套。目前,犯罪手法已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债权类投资、生产经营类投资,转变为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投资,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商品营销类投资。投资人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从而更易深陷非法集资圈套。为逃避打击,作案人通常以合法形式掩护犯罪行为,如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虚报注册资本,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再以投资、理财等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
由传统犯罪方式向网络犯罪发展,影响范围突破地域划分。近年来,许多非法集资企业通过异地设立分理处、分公司、子公司等方式,跨行政区域流窜作案。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是甲地注册,然后在乙地等多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所以现在的非法集资案件不少是跨省、跨市的非法集资大案,一个案件可能就涉及到十几个省份,甚至出现跨境、跨国非法集资犯罪,即在境外、国外设立公司,租用服务器或设立网站,在国内实施犯罪活动,非法集资犯罪从空间上正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
一些投资人缺乏投资理性,面对损失易产生极端化诉求。近几年来非法集资的不断攀升反映出某些投资人的不理性投资观念,无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不愿承担投资高风险。一旦案发,由原来希望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帮助返还本金,到现在强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将司法机关及政府视为“讨债公司”;由原来对自己不审慎的投资行为表示后悔,到如今将投资失败完全归咎于政府的监管不力,要求政府为投资人的冒险投资承担“经济责任”;;由原来希望惩治犯罪与追赃减损的双重诉求,向如今的“唯挽回经济利益论”转变,甚至先后出现以上 访等极端方式要求司法机关“放人”与“抓人”的闹剧,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透露,目前,高检院研究室正在研究起草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指导意见。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要求,紧紧抓住非法集资案件的本质特点和社会危害性,明确把握相关法律政策界限的标准和法律底线,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区别对待涉案人员,做到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坚持把追赃挽损等工作贯穿办案始终,确保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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