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高送转“套路”变“死路”)
4月29日,深交所发布投资者教育文章《警惕高送转背后的四大常见“套路”》。文章中,深交所为帮助投资者认清“套路”,了解炒作风险,特对几种高送转可能伴生的违规情形进行了梳理。
通过发文的方式,让投资者对高送转背后的“套路”有所了解,同时也了解高送转炒作背后的风险,深交所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应该说,深交所的这种做法是很有必要的,不过,也正是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深交所的这种做法,明显又是不够的。让投资者了解“套路”了解风险,这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从监管的层面来说,还必须迈出第二步、第三步。
第二步、第三步是什么?一是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二是要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予以规范,让上市公司高送转的“套路”变成一条“死路”。这显然比只是让投资者了解高送转的“套路”更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之所以要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的监管,是因为在深交所所提及到的四大常见“套路”中,有三大“套路”已经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即:一、炮制题材,操纵股价;二、内幕交易,暗箱操作;三、倾力配合,利益输送。既然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违规,这当然就不只是局限于让投资者了解“套路”的问题,而是应该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的问题。如果面对上市公司通过高送转的方式来“操纵股价”、或“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监管者无所作为,这就是监管者的渎职。所以,对于上市公司高送转所存在的这三种“套路”,监管部门必须对其依法查处,而不是任其放任自流。所以,对于这三大“套路”显然不能停留于让投资者“了解”的层面上。
不仅如此,既然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存在四大“套路”,而且这些“套路”不仅给市场带来了较大的投资风险,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甚至有的“套路”直接构成了违法违规,因此,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就有规范管理的必要。虽然上市公司高送转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属于上市公司自主决定的事情,但正是基于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套路”重重,所以从管理层的角度来说,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来对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加以规范是可行的,对于不执行“指导意见”的公司,则可纳入重点监管的对象范围。
而就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的规范来说,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上市公司送转股的比例不超过每股收益增长的幅度。如此一来,业绩下滑公司与亏损公司就无法送转股了;业绩增长幅度偏低的公司,同样也不能高送转股了。同时为防止某些上市公司个别年份业绩的异常增长可能引发超高比例的高送转现象,可规定上市公司每年送转股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10股送转20股。
二是规定业绩净值偏低的上市公司不能高送转。有的公司虽然业绩增幅很大,但每股的净利润其实很低,这类公司高送转只会进一步恶化公司的财务指标。因此对于这类公司的高送转应加以限制。规定每股收益未达到1元的,送转股比例不得超过每10股送转5股的比例,只有每股收益达到1元以上的公司才可以推出每10股送转10股这样的高送转方案。
三A是设置高送转窗口期。一方面是大股东或重要股东推出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推出送转股方案,或在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预案时,大股东或重要股东中止减持计划;另一方面是推出高送转预案6个月内或高送转方案实施后三个月内,大股东或重要股东不得推出或实施减持计划。根据这样的规定,上市公司高送转“套路”也就无计可施了,“套路”也就变成了一条“死路”。(作者供职单位:中和应泰“好人好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