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污染事故中第三方损失可获赔)
据天津网讯息,为建立健全天津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操作,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近日天津市环保局联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有望升级。
意见提出,重点鼓励和推动以下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高环境风险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医药行业,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及二恶英排放企业;环保部及本市规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据悉,在保险期间或合同约定追溯期内,保险机构承担的保险责任应包括以下事项:第三方因污染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参保企业为了避免或者减少污染事故中第三方的损害、抢救第三方的生命和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参保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减轻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控制污染物的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实际支付的直接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等。
意见要求,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将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保其他政策相结合,推进企业环境监管。将风险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同时作为企业参与各类创先评级、ISO14000认证、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的重要内容。对参保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此外,环保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申报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污染防治项目予以优先;在其企业新、扩、改建设项目时依法依规优先进行审批;投保企业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优先进行评级。严厉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肇事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高环境风险、较高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环保监管,加大对环境污染事故、事件肇事单位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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