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错板子的奇葩处罚不足以根治造假上市)
中国造假上市利益链条错综复杂,但最大受益者肯定是上市公司的各位原始股东,而不是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只荐不保固然可恶理应重罚,但是更应该釜底抽薪重罚上市公司才是治本之举,毕竟造假源头在于公司上市以后的一夜暴富。
登云股份公告,公司及张弢、欧洪先等25人于4月28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指出 登云股份在其IPO申请文件中,存在以下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包括:2010年至2013年6月,5万元咨询服务费、5万元会务费及971.38万元三包索赔费未入账;公司美国子公司在2013年半年报提前确认收入239.86万元,导致登云股份合并报表提前确认利润94.96万元;2013年1月至6月少确认票据贴现利息45.73万元;2010年至2013年6月未披露与广州富匡全、肇庆达美、山东富达美、山东旺特等四家公司以及APC、Golden Engine等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较大;此外,登云股份还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于2011年、2012年、2013年1至6月分别违规对外借款960万元、2000万元、2300万元。 登云股份因IPO申请文件、上市后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而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拟对公司时任董事及高管欧洪先、潘炜各处以30万元罚款及五年市场禁入,其余责任人则被分别处以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金融界,新时代证券在为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新时代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676.96万元,并处1676.96万元罚款; 二、对程天雄和王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郭纪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中国资本市场造假上市较为普遍,引发市场普遍质疑,要求证监会加大处罚力度震慑市场违规主体的呼声一直很高, 作为中介机构新时代证券在保荐登云股份中不能尽职调查,只做保荐赚钱,罔顾法律严肃性于不顾,置投资者利益与不顾,是典型的只荐不保,导致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承受证监会处罚可以说是天经地义,新时代证券获得了1676.96万元的承销保荐收入,这不是纯收益,而是要扣除相关开销以后才是时代证券的利润,证监会对其罚一没一新时代证券可谓是偷鸡不成蚀几把米,教训应该说是深刻的,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新时代证券,没有在保荐过程中勤勉尽职,承担严厉处罚后果是咎由自取。
根据证监会说法新时代证券是未能勤勉尽责,单纯从字面上看并不是故意在保荐过程中帮助造假上市,新时代证券顶多算得上是一个造假帮凶者,而不是造假上市的主犯,但是其罚款1676.96万元是登云股份60万元罚款的25倍,同时新时代证券要被没收违法所得,而登云股份作为造假上市的最重要受益者和始作俑者,没有被没收造假上市违法募集的资金,也没有被取消上市资格,依然享受上市带来的巨大红利,笔者觉得 有违常理。
因为在登云股份上市过程中,真正最大受益者不是新时代证券,而是登云股份的原始股东和高管们,即使股价大幅下挫,目前股价也高达27元左右,总市值接近24亿元,相对于低廉的持股成本依然是暴利,依靠造假上市可以稳赚一个亿元富豪,这是一种制度的悲哀。但是处罚金额只有60万元,60万元相对于登云股份股东上市收益而言可谓是九牛一毛,这样的处罚其实就是挠痒痒,是无法让某些资本断掉造假上市念头的,也正是因为处罚总是挠痒痒一般,才导致上市公司肆无忌惮屡屡造假上市。
但是这样的处罚已经是按照证券法规定的上限处罚了,因为证券法176条规定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奇葩的规定导致造假元凶罚款要远远多过造假帮凶上市,实在匪夷所思。
正是因为对造假上市公司处罚很轻,利益巨大,导致市场上市公司造假上市冲动异常强烈,是造假上市的元凶,面对激烈的保荐市场,选择保荐人上有太多的选择性,一般会选择听话的券商作为保荐人,造成市场的负向激励,所以一些激进的券商成为保荐的黑马,一些中规中矩的保荐人被市场冷落。而保荐人受制于市场的竞争,在寻找项目过程中不得不屈服于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做出某种妥协,对财务造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成为造假的帮凶,何况中介机构不是执法者,有的时候也无法获得有关银行流水对账单,无法完成财务数据的甄别,给保荐工作带来障碍。
就造假上市经济处罚而言,受制于证券法限制有一个60万元的上限,但是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还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问题是面对登云股份造假上市证监会没有行使自己权力进行司法移交,让司法对接成为空话,也大大削弱惩治造假上市的威力。
实际上惩治造假上市证监会是有后手的,也是一招釜底抽薪的杀手,2014年2月7日颁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六)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面对财务数据的腾挪,证监会缘何不认定重大违法行为而予以退市呢?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瞬间暴露无遗。
登云股份造假上市一案相关各方处罚的天差地别,凸显法律规章 的落后,也凸显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后市立法要狠上,处罚程序也应该更加透明,要阐述清楚处罚的具体依据,为什么不适用退市意见稿而仅仅适用证券法。为什么仅仅适用证券法176条而不适用证券法173条。
造假上市屡禁不绝,在于公司造假上市的利益巨大而付出代价太少,两者之间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打击造假上市的关键就在于让造假者觉得得不偿失,付出远比得到的多而不是少,成为一种无法承载之重,才会断绝造假上市的念头,就像处罚券商一样罚一没一,让券商觉得得不偿失,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对造假公司坚决的退市,能够勒令上市公司按照一定价格回购所有股份是最佳的方案,稍次的·推出集体诉讼机制,方便投资者索赔,并向司法移交,让造假上市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
登云股份造假一案中券商被重罚数千万元,而上市公司仅仅被处以60万元罚款,显然是打错了板子,这样的奇葩处罚是无法根除造假上市的,毕竟造假上市的始作俑者不是券商而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