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管好重组承诺只须简单的两招)
据媒体报道,日前在河南郑州举行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上,证监会对重组承诺进行了“窗口指导”。证监会要求,并购重组时所做的业绩承诺不可变更,不可调整;通过股东大会对已完成的并购重组约定的业绩承诺进行调整,也要被严控。“窗口指导”已成证监会对市场进行监管的一种形式。不过,对规范重组承诺而言,仅仅只是“窗口指导”,个中或存在短板,而监管好重组承诺,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困难。
前几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开展得如火如荼,随之而来的后遗症则日益凸显,而业绩承诺不达标则是其中之一。如果重组方能够履行当初的业绩承诺,则一切万事大吉。问题在于,某些重组方,要么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已无力履行,要么因持所股份减持完毕而不愿履行,要么耍赖不履行,还有的则通过更改承诺的方式逃避履行。
当初实施并购重组时,重组方为了享受高溢价、高估值,往往会作出离谱的业绩承诺。但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既然享受了“权利”,那么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即使业绩承诺较为离谱,重组方也应该将这“苦果”吞下去,如此才是公平的。如果只享受高估值、高溢价,在业绩不达标时不愿履行承诺,不仅是诚信缺失的表现,也会损害上市公司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损害市场的“三公”原则。
有统计数据表明,去年A股共有1055起并购重组交易处于业绩承诺期,不达标的占比为11%。而2015年7月31日至今年7月31日的两年时间内,承诺期内承诺的净利润1485.91亿元,实际完成1215.98亿元(部分公司更改业绩补偿方案),占比仅为八成。因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业绩不达标已成为普遍现象。
事实上,对于重组承诺,监管部门亦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去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证监会指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但从现实案例看,不履行承诺,或不把承诺当回事的并购重组不在少数,客观上也说明该规定所产生的效果还是有限的。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一般都是为了实现做大做强,当然背后也会有别有用心者。而重组方将相关资产“装进”上市公司,主要是为了享受高溢价,为了能够高价套现。因此,对于重组承诺的监管,其重点应针对“套现”,如此才算是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基于此,笔者有如此建议。
首先,所有的并购重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主,用现金支付的对价不得超过所购买资产总值的10%。如果上市公司欲全部以现金的方式购买资产,重组方作出业绩承诺无法履行的,由于重大资产重组往往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起,那么,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补偿。其次,对于重组方所持有的股份,在其业绩承诺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应全部进行锁定,在承诺履行完毕后才解锁。股份锁定期间,如果上市公司实施分红,应全部用于履行承诺。如此,即使重组方欲享受高估值,对于较高的业绩承诺就会心存芥蒂,否则就有可能伤及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