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维护股东权利还任重道远)
日前,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有股东滥用权利,那么就需要相关部门维护股东的正常权利,而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根据媒体的报道,该司法解释共27条,其主要内容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其中的着力点在于司法的适当干预。比如,A股市场流行“铁公鸡”文化,某些上市公司挂牌后,回报股东意识淡漠,也不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其每年无论中报还是年报,回报股东的都是“不分配不转增”,这样的上市公司存在于市场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根据数据,上市以来从未分过红的公司有39家。具体来看,A股连续不分红时间最长的是金杯汽车、中毅达,同为1992年上市,到2016年底已25年“一毛不拔”。此次司法解释则剑指利润分配权,而所谓的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投资者投资活动的一大诉求,该权利是不容剥夺的。
A股市场频现上市公司长年不分红,而董监高等人员薪酬年年上涨的闹剧。而且,某些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既不与业绩挂钩,也不与回报股东挂钩,只与“时间”挂钩的行为,客观上剥夺了股东的利润分配权。特别是,上市公司一方面不分红回报股东,另一方面董监高大肆涨薪的行为,在遭到投资者强烈质疑的同时,必要的时候也需要监管部门的介入,特殊情形下需要司法进行干预。
尽管《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都对股东权利的行使作出了相关规定,不过,现实上,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肆意践踏股东权利的案例堪称比比皆是。比如,近几年来,市场上掀起一股举牌上市公司的热潮,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大股东或董监高等,频频采取极端措施来阻止举牌股东行使权利,最突出的表现为剥夺其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甚至于禁止举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试问,法律法规哪一条赋予上市公司大股东等拥有如此权利?退一步讲,即使举牌股东存在过错,那也只能由监管部门进行处罚,作为上市公司,是没有权利剥夺其他股东的任何权利的。
在股权分置时代,处于市场最弱势的中小股东还拥有“分类表决”这一维权利器,此时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其实是处于“同股不同权”的状态。而在步入全流通时代后,大小股东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股同权”,中小股东没有了维权利器,而市场监管又无法有效跟上,导致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利、股东利益没有任何的保障。
此次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不过,仅仅依靠司法解释来维护股东权利,又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笔者以为,在A股还处于新兴+转轨的特殊阶段,防范股东滥用权利,维护股东正常行使权利,除了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提升中小股东权利意识外,还需要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