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易所通过惩罚性违约金收取逼迫问公司退市实现市场新陈代谢)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为了监管前移,加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笔者认为应该利用交易所的惩罚性违约金的收取,大大提高僵尸公司和违规违法公司的生存成本,逼迫僵尸公司和违规违法公司自动退出市场,实现市场良性循环。
中国股市实行的是严进宽处,上市很难,进来以后生存容易,退出很难,与美国市场相比刚好相反,进来很容易,但生存很难,退出非常简单,所以长期以来美国股市大出大进,新陈代谢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生存下来的有很多优秀公司,而中国正好好相反,生存下来的有太多僵尸公司,利用非经常损益在资本市场苟延残喘,不能产生任何效益,就等着卖壳演绎乌鸡变凤凰。
8月11日,上交所在新闻发布会上就上半年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纪律处分工作答记者问,上交所更加注重发挥惩戒手段在消除风险隐患、纠正违规苗头、震慑不当行为、净化市场生态中的作用,保持对各类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新型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但是中国目前交易所对违规公司的惩治手段是很有限的,沪深交易所处分分为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两大类别,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以深圳交易所为例,主要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自律监管主要是(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纪律处分主要是(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相对于资本市场动辄就是千万亿元级别的利益而言,简直就是挠痒痒一般,难以伤及违规违法主体的皮毛,对于违规主体警示意义不大,无法让违规主体产生敬畏之心,因此上市公司违规造假事件层出不穷,监管措施亟待加强,严厉惩治违规主体。
市场违规违法是冲着钱财而来,那么就应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要让其付出巨大经济代价, 日前证监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做出了探索,其中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上市费用的收取;(四)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包括惩罚性违约金等,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务人等相关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市场经济最核心部分就是契约经济,资本市场作为现代经济的最活跃部分岂能例外,契约精神必须贯穿始终,上市公司到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是要签订上市协议的,等于与沪深交易所签订了上市合同,如果上市公司违背沪深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付出高昂的违约金是得到合同法的支持的,也是保证上市公司合规经营、遵纪守法的一个重要举措。
惩罚性违约金与市场主体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就是剥夺违规违法利益所得的一个绝佳方式,可以大大提高违规违法的违规违法成本,让违规违法主体觉得有点疼,逼迫其不敢造次,天下熙熙皆往利来,从这个方面来说,惩罚性违约金打中了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七寸。
资本市场是一个奖惩分明的市场,对于守法主体就应该得到奖励,降低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对于违规违法主体,本身就违背了与沪深交易所的合同契约,就必须付出应该有的代价,大幅度提高其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
中国股市有太多的违规违法主体,有太多的公司不择手段保壳,造成市场一团乱象,劣币驱逐良币事件不断发生,旧的出不去,而新的进不来,市场缺少活力,大幅度提高僵尸公司和违规违法公司的维持上市地位成本,逼迫其主动离开市场,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可惜中国的法律总是缺少量化的执行度,本次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不例外,对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收取就缺少量化标准,执行过程中就有了太多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惩罚性违约金难以起到惩治作用,笔者建议是对于虚构利润,可以按照虚构利润的一定比例征收,既然是惩罚性违约金,就应该以重罚为依据,建议按照10%-30%的虚构利润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如果是信披违规,那么就大幅度提高其上市年费,按照信披违规的严重程度,提高到3-5倍收取,比如目前4-6亿股每年缴纳10万元,一旦因为违规被处罚,年费提高到30-50万元,时间跨度起码是3年,如果在处罚的事件跨度内再度违规,那么就应该按照3-5倍的比例再度提高上市年费,如果上市公司拒绝缴纳年费,就应该直接摘牌。既有虚增利润又有信披违规,那么就进行双重处罚。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笔者建议惩罚性违约金可以用来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