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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罚款116万元 中美联泰多家分公司涉骗保

来源:人民网 2017-11-24 20: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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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4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对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等。

时任中美联泰北京第一电话销售中心、第二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孙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予以罚款14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孙力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4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广东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广东分公司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中美联泰广东分公司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对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等。

时任中美联泰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刘仁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广东分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刘仁祥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4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存在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我会对中美联泰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进行检查中,随机抽查其下属的8家分公司的电话销售中心,均发现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较高。同时,中美联泰总公司负责电销业务的经营和发展,统一制定各类产品话术,建立电话销售质量检测体系等,检查发现总公司在销售业务品质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综上,中美联泰总公司对多个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中美联泰副总经理李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予以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李佳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4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湖北分公司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中美联泰湖北分公司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对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等。

时任中美联泰湖北分公司直效行销渠道负责人谢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谢菁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3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上海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上海分公司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中美联泰上海分公司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对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等。

时任中美联泰上海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张国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上海分公司予以罚款1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张国辉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3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对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等。

时任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直效行销渠道负责人吴凯腾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四川分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吴凯腾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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