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恋爱也有保险?互联网保险乱象需合规监管)
前段时间,某明星公布恋爱的消息刷爆微博、朋友圈等各大社交网络。本是个娱乐圈新闻,不料引发各路“商机”,其中不乏“互联网 金融”的身影。为了明星恋爱操碎了心的商家为该明星销售的“某某恋爱险”一度热卖,每单保费11.11元,承诺如明星一年后仍保持恋爱关系,商家便支付双倍金额,不少粉丝纷纷投保。
除了“恋爱险”,在互联网 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的今天,各类稀奇古怪的险种层出不穷:买彩票老不中奖保险、失眠保险、熊孩子保险等等。险种之多,保险内容之奇,让人叹为观止。
然而这样的保险产品实际上暗藏着种种风险。一些险种并非由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发,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自然更没法指望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付金了;有些机构则虚构各类保险,以“保险”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对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还有的保险种类则几近于“赌博”性质,其保险“标的”缺乏有效的规律支撑,内容条款与赔付条件更是由着商家的性子随意开,满是“博彩”的味道;还有的商家则在各类保险合同条款中明显缺少风险提示,在保险业务活动的信息披露活动中不充分披露,或者其条款中存在明显容易致人误解的歧义,损害保险人利益。
这些问题都是客观存在于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内的隐患,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十五部委联合印发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到的“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此类行为一般包括两类典型表现:非持牌主体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法分子借“互联网保险”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7月8日发布生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 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到保险公司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即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业务主体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机构。这一点在保监会2015年7月22日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对于危害程度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予以定罪处刑,刑期由拘役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
上述法律规制即是对《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到的不具有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的非持牌机构违规业务行为进行的监管规制。除此之外,整治方案就“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还提到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这一问题,此类行为从实质看已经不属于保险业务范围内的风险,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保险”的名号实施意图侵犯社会公众财产权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有关社会关系的,应当直接以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条款予以定罪处刑。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行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一方面,以“手机碎屏险”等为代表的险种在社会实践中起到了满足投保人各类需求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以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保险市场为基础,“伪创新”频发,欺骗消费者损害其利益的案例不在少数。因此,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当正视互联网保险行业领域内的各类问题,采取各类系统性监管措施,促进其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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