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穿透监管框架 银监会重拳出击商业银行股权乱象)
在经历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5日正式公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行为,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穿透监管框架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为治理上述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再出“重拳”。
《办法》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九条。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股东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商业银行方面,《办法》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方面,《办法》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明确金融产品有限制持有上市银行股份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告诉上证报记者,《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从源头管控风险。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增加了四方面内容:其一,对主要股东进行了界定;其二,压实了银行董事长的股权管理责任;其三,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银行股份;其四,明确监管机构的联合惩戒权力,提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何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考虑到当前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和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
具体而言,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制定这条规定的主要考虑有三点:一是金融产品投资上市商业银行,有利于活跃市场股份交易和融资,不能简单禁止;二是金融产品不符合现行许可规章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而且金融产品通常有存续期限,不具备持续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能力;三是要防止主要股东利用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增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力,规避自有资金入股的监管要求。
《办法》同时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重点,其中提到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来看,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入股商业银行。曾刚认为这方面的规定对于违规行为、违规股东有一定的强制惩戒力量,为《办法》有效执行提供了很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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