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2条负面清单强化信披 严监管穿透银行主要股东)
在完成征求意见后,2018年1月5日晚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关系着广大储户的资金安全,也关系着金融体系的稳定。此前,部分社会资本违规入股银行,将银行当做大股东的提款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现象偶有发生。
《办法》以“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为原则,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行为,通过加强银行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等措施,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明确主要股东的定义,加大了监管部门对于违规股东的惩戒力度,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明确银行董事长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并且尽职免责。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限定为上市银行。
《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将股权在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托管的具体要求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公司治理决定着银行运行的基本架构和权力分配格局,是风险的入口。通过制度化安排,为完善银行公司治理、促进银行长远稳健经营创造基础条件。”2018年1月5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表示。
穿透监管主要股东
银监会明确指出,此前市场上存在“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违规代持、股权结构不清晰、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现象”。
以“德隆系”资本为代表,其通过股权代持、曲线参股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多家银行,早已突破监管“一参一控”的要求。部分险资以“财务投资”名义举牌多家商业银行。
银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显示,恒丰银行涉及未经批准违规开展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安排企业代内部员工间接持有银行股份、员工自持部分和股权池部分入股资金均为非自有资金、变更持有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未报银监会批准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
2017年12月1日,徽商银行公告显示,由于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通过控制的“中静系”公司增持其股份,导致其H股公众持股量降至16.92%,长期低于港交所25%的最低公众持股比例要求。
此外,宋基会与徽商银行管理层之间的分歧显化,在重大经营决策上意见相左,并且可能影响到其回归A股进程。
一些城商行、农商行偶有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过度占用银行信贷资源甚至造成不良。部分银行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缺少履行股东义务的能力。
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势在必行,也有迹可循。
2017年3月,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履新后在国新办发布会上的“首秀”就表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非常好的,但不能变成民营资本少数人或者少数资本控制银行,变成自己的提款机,进行关联交易,要特别防范这种现象。
银监会2017年4月份发布《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披露26项补监管制度短板项目中,关于银行股东的监管办法就列为“制定类”,属于要“尽早启动,尽早印发,尽快取得实效”的工作。
2017年11月23日在云南举行的城商行年会上,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对城商行公司治理建设大篇幅着墨。
王兆星表示,银行公司治理“既做到防范内部人控制,也要防止一股独大、外部人不当干预。”“强化股权管理,是城商行做好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环节。城商行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减持、增资扩股、扩大开放等方式,引进注重银行长远健康发展、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能带来协同效应的战略性股东,也欢迎依法合规的财务投资。在股权管理上,必须落实穿透原则,提高股权透明度,规范隐性股东和股权代持现象。严格股东行为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切实落实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严防股东利益输送。”
《办法》明确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并且对重大影响的标准进行具体阐述。
曾刚表示,这使得监管执法中的规范对象更具操作性。
联合多部门惩戒违规股东
如何对银行主要股东进行穿透监管?
《办法》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等多项股东权利。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东资质审查、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
而监管部门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的范围具有最终认定权。
《办法》对银行与股东间的关联交易进行明确,对股东及相关利益方穿透管理,并覆盖关联交易类型,明确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在同一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指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
《办法》强化银行主要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还列出了主要股东的十二条负面清单: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违规股权代持,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等。
《办法》要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同时《办法》还规定,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曾刚表示,通过强化银行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有助于提高监管部门对股东违规行为惩治力度。尤其是,对于不在银监会监管范围内的其他类型股东,可以联合其他部门联合惩戒,扩大了银监会的处罚范围,并控制其进入商业银行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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