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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刚:债转股新规具备三点突破性意义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丹丹 2018-01-26 16: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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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七部委下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告诉记者,《通知》既肯定了现有的债转股实践,也回答了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点和疑问,明确了今后债转股发展的方向,突破很多,内容丰富,对债转股后续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他看来,《通知》有三点内容具有突破性意义:

第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以前我们觉得,债转股就一定是债权转股权,但实践当中方式多样,有的是债转债,有的是债转股,有的可能是明股实债,核心原则都是为了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和负债。”曾刚表示,在实践过程中,股性和债性不能够一直区分得非常明确,从实施机构角度讲,在某一阶段,用债的方式对于保护自身的权益有好处。

所以他认为,《通知》在第一条就明确可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方案对现有债务进行重组,这是比较大的突破,拓展了债转股的范围和形式,不再拘泥于纯粹的债转股的模式,有效降低转股过程中的风险。

《通知》提到,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曾刚理解,现在市场上有专门的债转股公司,包括银行子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特长,把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买过来,进行统一的转股,提高转股的效率。

第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曾刚表示,以前市场化债转股只有国有企业在做,给大家留下这样的印象,好像只有国企才能进入到债转股的名单中,债转股是以地方国企和央企为主的一种模式。《通知》明确不限定对象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包括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可以开展类似尝试,这是一个比较大的突破。

第三,首次允许将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这以前讨论很多,信用债违约后,很多人考虑是否能把这个转换成股权。”曾刚指出,一些券商持有信用债,他们又长期活跃在资本市场上,其实这部分债权转股权具有更多的优势,但是之前这部分债权并未纳入债转股的范围。

此前国发(2016)54号文的配套文件只涉及银行债权的债转股,此次《通知》提出,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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