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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上海实施细则出炉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2018-02-22 16: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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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独家获悉,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进一步夯实上海保险业数据真实性基础,上海保监局根据《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定了《上海地区〈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海细则”)。

上海细则所称的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上海保监局依法对辖区内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上海辖区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将对辖区内险企进行统计调查

上海辖区内保险机构应开展下列统计工作:管理本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上海保监局有关规定及总公司统计制度,结合自身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完备的省级分公司保险统计制度;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负责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及上海保监局报送统计信息;完成上海保监局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机构及分支机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统计质量的检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机构及分支机构保险统计人员关于统计法规和制度、统计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上海保监局规定的其他统计工作。

上海地区省级保险机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在沪保险总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由总公司分管上海地区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保险统计负责人。

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应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岗位,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统计人员应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上海保监局将根据监管需要,对辖区内保险机构进行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配备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应对该公司辖区内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统计信息应当由本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保险统计信息包括:总公司统一报送至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和人身险监管数据系统中上海地区的统计信息; 互联网保险等专项统计信息; 上海保监局要求报送的月度(季度)日常统计报告或报表;其他上海保监局临时要求进行的其他统计信息等。

根据要求,保险机构应根据上海保监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对其报送的统计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此外,保险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信息,不得要求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

上海保监局将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公布的数据以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开披露数据规则为依据。

将建立数据真实性工作考评制度

从细则内容来看,上海保监局将建立辖区内保险公司统计及数据真实性工作考评制度。统计考评采用量化累积评分方式,每年对各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统计制度执行等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上海保监局定期通报各公司统计考评得分,年终根据累积得分在辖区内通报年度考评情况,并将年度考评结果抄送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对于统计考评得分较低的公司,上海保监局可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及实施数据真实性检查等方式,督促公司整改。

上海保监局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或非现场监管方式。年度统计考评得分较低、统计制度执行不力的公司将列入数据真实性检查备查公司库。

上海保监局在履行保险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时,保险机构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调查表等资料。上海保监局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保险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保监局发现辖区内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下发质询函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并责令改正,省级分公司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有关情况。

保险机构违反实施细则,滚动一年内两次以上迟报、错报、漏报统计信息或统计制度执行不力的,上海保监局可对其统计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或下发监管函。

保险机构违反实施细则,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口径等报送或者提供统计信息,由上海保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予以处罚;保险机构存在编制或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或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由上海保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予以处罚;保险机构违反实施细则,上海保监局除依法对该保险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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