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相关要求,银监会于9日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表示,配套文件主要是对在落实《办法》的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给出处理方案和安排,目的是在逐步消解存量问题的过程中,避免出现对市场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尤其是处理好资管产品之前超标部分的退出。
《通知》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
同时,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对此,曾刚解读,未经审批又超过百分之五持股比例的股东,之前涉嫌违规,但《通知》给出了重新报备、审批的时间窗口,并留出六个月的宽限期,让原来未以合规形式入股的、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通过合规渠道获得正常股东的权利。
《通知》还规定,在《办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的,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上述涉及资管产品的问题很受市场关注。曾刚说,一些上市银行的资管产品超过了限制比例,对其处置和化解的方向是按照新规执行,但处置过程中要避免对市场产生大的影响,《通知》也相应设置了比较长的宽限期,来逐步实现监管目的。
银监会称,下一步会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并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制定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曾刚说,由此可见,《办法》和配套实施意见是2018年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这也符合银监会年初的重点工作计划。他还表示,股权托管机制可以增加穿透式监管和股权管理的有效性,是一个长期的、保证股权管理的重要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