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
近年来,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非银行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国内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公告》放开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了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对进一步提升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水平,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公告》遵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在商业存在、业务系统、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提出要求,给予其全面国民待遇,进一步完善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制度。《公告》将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共同构成内资、外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程序受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申请。欢迎和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与竞争,更好地服务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央行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有何考虑?对支付行业将带来哪些影响?
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
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在准入和监管方面有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公告》明确了外资和内资支付机构须遵守相同规定,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二是防范风险、保障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付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防范业务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
三是合理引导,坚持规范发展。《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引导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运营管理持续合规,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四、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监管思路是什么?
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规范创新与促进发展并重,强化安全与提升效率并重,加强监管与提升服务并重”的监管导向,将《公告》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内资、外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实现内资外资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统一。
根据《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方面应当持续符合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
【此前报道】
上海证交所计划三年内外资交易A股的比例达到15%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改善海外投资者的市场准入;上海证券交易所计划促进外资持有A股。上海证交所计划三年内外资交易A股的比例达到15%;计划三年内把外资持有A股的比例提高到10%。(汇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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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外开放正进入全新阶段
新华社3月15日刊发《积极稳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助推金融业做大做强》的文章,对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做了详细评述。文章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有序开放银行卡清算等市场,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放宽或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业界认为,这些大力度举措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正在进入全新阶段,必将助推我国金融业做大做强。
释放对外开放积极信号
实际上,2017年以来,我国不断释放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信号。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稳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增强金融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金融创新,搞好相关制度设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在开放的范围和层次上进一步拓展,更要在开放的思想观念、结构布局、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拓展。
在2017年11月10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详细介绍了中国将在金融业开放上采取的具体举措,包括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等。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应该说市场准入方面的对外开放准备了很多年,我们进入新的阶段后,确实在这方面可以胆子大一些,开放的程度更高一些。“多数该研究的政策都已经研究过,逐步寻找时机稳步向前推进。”他表示,从央行角度来看,一是在资本市场和全球主要资本市场的连通方面,可能还有进一步可以做的事情。整个金融市场其他方面的连通也会有所增强。另外,中国正在稳步地、渐进地推进资本项目的可兑换,可兑换以后,存在的一些个别方面的限制也会逐步有序放开,人民币国际化将进一步向前迈进。
实力增强从容应对开放
伴随开放的铿锵鼓点,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显著提升,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外汇储备稳居世界前列。
随着我国在全球经济地位的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资本管制逐渐减少,双向开放程度越来越深,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经历了持续加速、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一系列改革促进了资本自由流动,激发了市场活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发行主体和投资主体不断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持续完善,中国市场对境外投资者吸引力越来越大。
此外,在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开放、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国际化等方面都取得长足进展。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相继开通实施,人民币跻身国际储备货币。金融机构方面以银行业为例,2017年末外资银行在中国营业性机构总数1013家,相比2002年的180家年均增长13%;总资产从2002年末的3000多亿元,增长到2017年末的3.24万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5%;2017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相当于2002年的10倍。
“我国在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当前国内外环境复杂多变,外资诉求也不断增加,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与实现自身发展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朱隽说,应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主动、稳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
与十多年前我国金融业刚刚对外开放时,市场上有不少“狼来了”的声音不同,国内金融机构对此轮开放持乐观态度。记者采访的多家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均认为开放有助于激发行业创新能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中国金融机构的自信从容来自实力的增强。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已经达到252万亿元。根据全球银行业权威杂志英国《银行家》公布的2017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2017年共有126家中国的银行入榜,较上年新增7家。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五年位居榜首。
“金融体系发展成熟度是金融领域开放的重要条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银行业总体上有能力也有条件迎接更深层次的开放。”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朱隽表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经验之一就是中国金融市场容量足够大,中国金融机构实力足够强劲,完全可以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监管护航迈步金融强国
“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2018开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针对金融对外开放已经作了相应部署。人民银行在2018年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要扩大债券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深度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全球经济金融治理,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银监会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研究落实对外开放新举措,以开放促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形成银行业全面开放新格局。
中国证监会近日表示,拟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拟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新发布。修改内容包括: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
在沪伦通方面,今年中英总理年度会晤上,中方同意加快沪伦通准备工作,愿适时审视启动时间安排。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原副主席刘新华表示,沪伦通是中国资本市场在经过沪港通、深港通之后的重要举措,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之中。随着沪伦通的开放,我国资本市场将取得更大的开放程度。
扩大对外开放已经成为共识。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金融业开放既可以带来效率的改善,也可能加大资本的流动,增加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这要求金融业的开放与金融监管能力的提升相辅相成。
“放宽或取消外资一些股比限制,体现了内外资一视同仁,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外资金融机构要准入或开展业务,依然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审慎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表示。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表示,要完善与开放金融体系相匹配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效预防并化解在金融开放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特别是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事实上,我国已经在为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做好制度上的安排。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央行实施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更多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纳入管理;根据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专家认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必将为扩大开放后加强金融监管提供有力保障,确保金融业在对外开放中稳步前行,推动我国由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的转变。
“要使我们的监管水平和开放程度相适应,在开放中防范好风险,使得中国的居民和全世界的投资者在中国市场上更加便利,配置资源的效率更高。”易纲说。(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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