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4日发布2018年1号令显示,《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4次主席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
《办法》包括六个章节47条以及六个附件。六章分别是总则、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风险暴露计算、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附件分别是关联客户识别方法、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交易账户风险暴露计算方法、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其中,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此外,《办法》还对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董事会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最终责任,并履行审批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审阅相关报告,掌握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审批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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