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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加快构筑创新驱动的新舞台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05-06 14: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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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发布后,管理层正在致力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完善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为券商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大舞台。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 命和产业革 命正在蓬勃兴起。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以及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代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

依法创造条件,引导创新企业发行股权类融资工具(含股票、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上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作用,不但有利于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而且有利于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大作用;同时,这更有利于提高沪深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提升境内上市公司内在质地和整体质量,给境内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选择,使他们有机会切实分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成果。

当然,考虑到创新企业具有资金投入大、更新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固有特点,在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过程中,仍需本着稳中求进的总基调,采取试点方式推进。试点过程中,当注重依法合规、统筹谋划、循序渐进、风险防控,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配套,稳妥适度开展制度创新,确保试点依法合规、高效可行。二是稳步有序推进。统筹谋划,循序渐进,通过试点探索解决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问题,为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三是切实防控风险。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CDR业务,将给券商带来承销保荐费、存托托管费和交易佣金等业务收入,其中承销保荐费对营业收入的贡献最大。对券商而言,如何助推更多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如何转变业务思维,做深做细行业研究、尽职调查和保荐,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境外上市的优秀红筹高科技企业及未上市的独角兽企业都有机会登陆A股市场,这对于券商来说都是全新课题。对此,境内券商应密切关注后续即将推出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紧密跟踪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及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的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抢抓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带来的难得契机。

在全力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新环境下,境内券商当积极布局优质新经济企业领域,大力开发、培育、储备拟在境内发行上市的创新企业项目,深入挖掘并持续跟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CDR的融资意向、融资需求和相关业务机会,着力为试点创新企业提供全方位、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按照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试点创新企业的选取标准,券商需综合考虑其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来甄别、遴选,进而建立试点创新企业项目库。

此外,境内券商还应下功夫不断增强投行人员对优质新经济企业领域的行业研究能力、企业价值挖掘和价值判断能力、企业风险评估能力、企业估值定价能力、跨境融资服务能力等专业能力,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转变业务思维,做深做细行业研究、尽职调查和保荐,深入理解优质新经济企业行业属性及其创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简明扼要地阐明新经济企业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和会计核算,突出IPO申报材料(尤其对新经济企业的收入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等)的明晰性、可理解性和可核查性,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讲透,让投资者能基于充分的信息披露作出合理的投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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