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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