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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决定》”)发布,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让境外金融机构更多享受国民待遇。
《决定》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8日,主要有四大核心要点:
1、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于2003年,其中关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等内容,已经被多部行政许可规章吸收和替代。废止该办法,对中、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统一的许可办法,更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
2、取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
删除上述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3、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
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中资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
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等方面,适用与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许可规章和其他审慎监管规定;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不变更为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
4、明确境外金融机构应遵守的规定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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