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国内经济 - 正文

住建部: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不搞一刀切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07-12 17:01: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住建部12日表示,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应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方,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范围和标准,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铺摊子。

目前,棚改的安置方式主要有两种: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化安置。实物化安置就是政府给被拆了房子的住户置换房子,货币化安置则是政府给需要安置的住户发放资金让其自己购房。货币化资金安置的主要提供方是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部分商业银行。

住建部表示,今年1月至6月,全国棚户区改造已开工363万套,占今年目标任务的62.5%。下一步,住建部将在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同时,还将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严禁违规支出。关于下一步棚改工作,住建部表示将按照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的要求,扎实推进棚改工作。

详细内容:

住建部:要依规控制棚改成本 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化安置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

2014年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内蒙古阿尔山市伊尔施镇看望生活在林业棚户区的群众,详细询问林区职工群众生活状况,要求当地加快棚户区改造,让群众早日住上新房。今年4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青和居社区视察时指出,“棚户区改造事关千千万万群众安居乐业。我们的城市不能一边是高楼大厦,一边是脏乱差的棚户区。目前全国棚户区改造任务还很艰巨。只要是有利于老百姓的事,我们就要努力去办,而且要千方百计办好。”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不仅可以帮助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还可以有效拉动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破解城市二元结构,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有关部门单位大力支持棚改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棚改工作。这几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大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和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银监会积极支持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加大棚改信贷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加快棚改安置住房用地审批,实现应保尽保。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林业、农业、国资等部门全力推进林区、垦区、国有工矿、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和纠正棚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是国务院将棚改作为近年来大督查的内容。2014年以来,国务院开展的历次大督查,都将棚改工作列为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对棚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挪用套取棚改专项资金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加强督查。对发现问题的,责成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了约谈、问责。

二是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建立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监督机制。2012年以来,国家审计署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年度跟踪审计范围,棚改工作是审计重点,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地方抓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及企业债券资金管理,要求地方加快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专员办核实的地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向各省拨付棚改专项资金;人民银行、银监会通过监管通报、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流程,完善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督促各地确保完成年度棚改目标任务的同时,持续督促各地控制棚改成本,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贷款,努力实现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总体平衡。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还持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群众回迁安居、棚改投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方面督促检查力度。对有关方面反映的地方棚改项目的个案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专题办理,发现一件督办解决一件。

三是根据“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棚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建立了棚改巡查机制,持续开展对市、县棚改项目的督查,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对棚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通过建立健全项目台账、审计反映问题台账、巡查制度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棚改项目进度、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使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使棚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能依法依规办事,尽全力把棚改好事办好。

四、加强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质量安全监管

这些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强化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一是确保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二是全面推行质量安全永久责任制度。三是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组织全国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时,都将保障房工程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四是推行项目信息公开,接受住户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五是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从这些年监督检查的结果看,各类保障房工程质量总体是好的、可控的,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工程质量是基本相当的。

五、各地区扎实推进棚改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这几年,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棚改工作。棚户区居民居住的房屋质量差、环境差、出行不便,都期盼能尽快实施改造,地方党委政府因势利导,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地都形成了一支能打硬仗的干部职工队伍,他们奋斗在征收拆迁建设第一线,任劳任怨;他们奔波在各有关单位落实资金、办理手续,不辞辛苦。许多地方及时修订完善征收拆迁政策法规,干部职工在实施征收拆迁现场办公,依法依规给群众答疑解惑,把问题解决在现场,征收补偿做到了公开透明,提高了群众对棚改的满意度。

六、棚户区改造取得历史性成就

棚改的持续推进,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发挥了一举多得的作用。

一是改善了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2008—2017年,全国棚改累计开工3896万套,帮助约1亿人“出棚进楼”。其中,2013—2017年,全国棚户区改造累计开工2645万套,6000多万居民“出棚进楼”,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促进了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截至2017年底,全国累计开工改造林区棚户区166万套、垦区危房238万套、国有工矿棚户区305万套,促进了林区、垦区、国有工矿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房价上涨较快城市,通过新建棚改安置住房,增加了住房供应;房地产库存多的城市,通过棚改货币化安置,促进了房地产去库存。

四是提升了城市功能和综合承载能力。通过实施棚改,既改善了老城区人居环境,也引导部分人口向城市外围转移,促进了新区发展。

五是带动了投资消费和经济增长。棚改带动了有效投资和建材、装修、家电等消费,促进了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对经济稳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2017年,全国棚改完成投资约6万亿元。

七、今年棚改工作进展情况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启动新的棚改三年攻坚计划,今年开工580万套。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齐心协力、攻坚克难,棚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1—6月,全国棚户区改造已开工363万套,占目标任务的62.5%。

八、关于下一步棚改工作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的要求,指导督促各地扎实推进棚改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一是,切实抓好棚改项目建设。各地应当及早开工新建项目,加快建设续建项目,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让更多困难群众早日“出棚进楼”,住得放心、舒心。

二是,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各地要树立精打细算理念,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禁大手大脚花钱,严禁违规支出,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贷款,努力实现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总体平衡。

三是,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范围和标准。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切实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铺摊子,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标准和范围,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

四是,因地制宜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应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方,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九、关于棚改范围和标准政策

对棚户区的范围和标准,国家层面有明确规定。棚户区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对这几类棚户区的范围和标准,国家层面都出台文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严格的政策界限。比如,城市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纳入城市棚户区范围;棚改政策覆盖全国重点镇;禁止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同时,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和改造项目情况,确定具体改造范围。

各地对棚户区范围和标准作了规定。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制订棚改标准,合理界定棚改范围,适宜全省统一制订的,由省里制订;不适宜统一制订的,要指导市、县明确具体标准和范围。这些年,各地对棚户区范围和标准的执行,总体上是好的,但一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将棚改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了一般建制镇,有的将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了棚改范围,也有的把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了棚改范围。

十、关于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强调,棚改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2015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县,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既促进房地产去库存,也避免重复建设。

2016年以来,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商品住房库存已经不多的情况下,没有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仍然偏高。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督促这些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市县,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

2017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申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551号)明确,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在15个月以下的市县,应控制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多采取新建安置房的方式;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建保〔2017〕226号)进一步明确,对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仍主要采取货币化安置的2018年新开工棚改项目,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改专项贷款不予支持。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