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定调21万亿资金!细数银行理财细则七大反馈点)
1、估值方法再明确
关于理财估值方法主要有两点反馈。
一是央行下发的资管新规执行通知中,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暂时参照货基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暂采用“摊余成本+影子定价”估值,但有业内人士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范围需再加以清晰界定。一般而言,货基资产配置中大概40%为存款、30%为存单、20%为正回购、10%为债券。总之,货基投资标的主要为货币市场短期工具,短期工具的计价多以利率来计,不会涉及本金变动,因此不太适用市值法计价。
此外,“参照货基估值”究竟是指完全照搬货币基金估值方法,还是银行可以自行定义,也需要加以明确。
二是,是否可以准许具备持有到期意愿和能力的债权类资产投资实施摊余成本法估值。
2、“非标”界定再明确
据银保监会披露,21万亿元的表外理财(截至6月末余额),非标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这意味着,目前表外银行理财的投向中,大约有3.15万亿的非标资产。
目前,监管文件只对“标”做了认定——须同时满足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五个条件。但资管新规和理财细则均未对“非标”进行确切性质认定,仍强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理财细则还是留了很大的解释空间。根据我们的解读,资管新规其实是偏宽松的,各家银行的理解肯定有差异,这一块可以再细化。”一家股份行资管部总经理对记者表示。
关于“非标”的框定显得比较迫切,因为理财细则在资管新规的留白基础上,明确公募在遵守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投资非标资产;此外,理财细则还在MPA考核中适当放宽对回表的存量非标资产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考核要求,并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因此,非标的认定,关系着公募理财的投向结构,以及银行在过渡期内的回表安排。
多位受访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明确非标性质,主要是明确理财投资较多的银登中心、北金所等交易场所挂牌资产的认定。
同时,他们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给予非标转标更大的便利性,希望认定银登中心、北金所等作为转标平台;二是建议适当增加开放式产品配置非标资产的限额额度,目前的限制是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3、是否可投私募证券基金
资管新规规定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理财细则进一步规定银行理财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其他“由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一方面,银保监会答记者问时的官方表述是“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这意味着,不管是公募理财还是私募理财,理财资金可以通过购买公募证券基金的方式投资二级市场。此外,理财资金也允许配置私募股权基金。
有受访人士认为,理财细则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权益类资产,这是在提升主动管理类股 票 投资比例。
那么,银行理财究竟能不能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访人士均未能给出确切答案。
多位银行人士认为,对此,监管层还是持开放态度,而且银行和非银机构也一定会反馈合理化建议。“其实在各家的产品里,私募都扮演了投 顾的角色。从市场多元化主体参与角度,分析银行理财细则表述,我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可以成为合格的被投资产品和被投资机构的。”华南某股份行资管部总经理告诉记者。
另一位华东股份行人士认为,银行理财总体风险偏保守,理财细则没有明确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委外和投 顾合作范围内,但保留金融机构旗下的私募资管计划,从征求意见稿的监管逻辑来看,显然是让资金仍然在金融机构内部流动,以方便监管和处罚。
一切待最终的操作细则出炉。
4、争取与其他资管产品同权
多位银行人士建言:银行资管产品应该与公募基金享有一致的税收待遇,即实行增值税豁免,这也有利于切实降低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
“公募基金目前不需要缴税,而按照现有税费,同样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要损失20~30BP的收益。这样也不利功能性统一监管。相同功能的产品,从商业银行资管的角度来讲,应该统一监管,不应该因为监管主体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化。”有受访人士告诉记者。
另一位受访银行人士表示,相较于货币基金,银行类货基产品唯一的优势是投资范围限制较少,流动性管理更好。在大资管环境下,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平等地位都需要关注,尤其是银行理财的开户、交易、质押、诉讼等种种细节,不仅仅是税收。
除了与公募平权的税收优势,还有银行人士指出银行理财的开户限制以及独立发放资管贷款资格:一是目前银行理财在二级市场做权益类资产投资时,必须借道券商资管和基金资管的通道,不能直投。这一人为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银行理财存在多层嵌套的情况。二是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可以发放信托贷款,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信托代理关系进一步明确以后,理应有无须借助信托通道发放资管贷款的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银行人士反映,平等待遇和法律地位问题在眼下阶段还比较宽泛,所以没有具体反馈。但银行理财与其他资管产品尽量同权,是银行人士普遍所期。
5、托管双方权责义务待明确
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应当由具有托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
一位华南城商行资管部负责人称,对大部分中小银行来说,都要对接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理财产品托管,但基于净值化产品的托管和预期收益型产品对托管的不同要求,可能会产生一些操作细节上的问题。
“主要是在双方的权责、义务上需要厘清,托管银行应该有什么样的资质或者职责?又譬如托管后的净值型产品核算估值是谁来负责?是采纳托管行的估值,还是有其他双方协商的方式。”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
6、投资ABS优先级路径存疑
理财细则针对信贷资产投资列出了负面清单: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对此,有银行人士指出,按照“非禁止即放行”的思路,根据前两条,是不是可以理解成银行理财只可以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而且必须是他行的信贷资产?但第三条“不得投资本行发行的次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不是又留下了投资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的口子?如果这个口子并未松开,是不是最终就只能投资他行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先级?
7、争取过渡期后再续发
最后,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过渡期后未到期资产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这句在理财细则征求意见稿里却并未出现。
有银行人士认为,上述说法在落地的正式稿里应该明确。他们还建议,对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存量资产及对应产品,允许续发与该产品特征相一致的产品,直至所投资产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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