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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后 首例银信通道纠纷判决启示

来源:经济观察网 2018-12-22 12: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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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出台倒逼资管行业转型的同时,也给资管纠纷的司法审理提供了法规参考。

经济观察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二审了一起关于2015年银信通道业务下的贷款合同纠纷案,此案被律师界认为是最高院援引和认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审判的第一案。这一司法裁判结果或被借鉴于未来资管纠纷案件审理。

银信通道惹争议

被称为最高院引用《资管新规》审判的第一案例涉及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高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信托”)、案外人包商银行等。

2011年10月8日,包商银行与光大兴陇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采用银信通道业务方式,银行方委托信托方以单一资金信托贷款形式指定出借给北大高科2.8亿元资金,本息(贷款年利率11.808%)属于包商银行,银行方则向信托方支付信托规模的0.4%信托费用。另有一家甲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原本借款一年期的贷款展期至2013年10月10日,北大高科仍未向光大兴陇信托偿还借款本金,甲乙两家公司亦未承担相应还款责任。至此,光大兴陇信托为原告与三家企业对簿公堂。随后,一审法院判决北大高科偿还光大兴陇信托借款本金2.8亿元以及截至2014年7月14日逾期利息近3440万元。

然而,北大高科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接受,提起上诉。

融资企业北大高科上诉称:“案涉贷款资金来自包商银行,属于银行为谋取高额利息而通过信托方式发放贷款,属于违反了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案涉信托借款合同应无效。若以其为银行贷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年利率仅为6%左右,但通过信托方发放贷款年利率高达11.808%,加上罚息达17.712%。”

对此,光大兴陇信托认为,案涉《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没有违反规定。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都是国家法律允许信托公司开展的合法业务。光大兴陇信托根据包商银行的委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向北大高科发放信托贷款,符合《信托法》及信托业相关监管规定,合法有效;光大兴陇信托属依法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尚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贷款利率予以任何限制,有权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双方争议的银信通道业务实际上是银行为突破央行对银行信贷业务的束缚。一方面表内自资金可以借此通道实现出表,提高信贷投放和收益率;另一方面银行表外理财可以借助银信通道投向融资标的。“之前,银行和通道机构合作实现资产出表或者规避审慎监管,几乎是一种行业默契。”一家华东地区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当下,就《资管新规》规定下的银信通道业务,政策的指向性意见以“去通道”为主。中信信托曾带头表明立场:“2018年公司银信通道业务规模只减不增。同时,将积极与存量银信通道业务合作方沟通,争取提前终止部分业务。”

“新老划断”

最终,对于此案有关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借款利息确定,最高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宣判,北大高科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最高院认为案涉信托贷款本金来源于包商银行,借款人北大高科系包商银行指定,光大兴陇信托既不主动管理信托财产,也不承担业务实质风险。因此,案涉信托贷款属银信通道业务。根据当前国家金融监管原则,商业银行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但本案所涉信托贷款发生在2011年,属上述金融监管政策实施前的存量银信通道业务。对于此类存量业务,《资管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为减少存量风险,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至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据此,案涉《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北大高科公司有关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贷款年利率按11.808%计、逾期还款利率按17.712%计的约定,对北大高科公司具有法定约束力。

那么,“新老划断”的过渡期是否是绝对的安全期?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培明认为,司法机关将监管政策变化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创设了新的规则,如原本合规的行为被新规认定为违规;另一种情况中是旧规没有就某些问题是否合规做出明确规定,存在“灰色地带”,而新规则明确了“灰色地带”属于违规。前者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后者则会依据新规认定不合规。

“《资管新规》虽名为‘新规’,但究竟哪些是全新创设的监管要求,哪些仅仅是对旧有规定的明确,仍需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杨培明分析。

上述最高院判处指导意见或能显示,现行司法审判规则与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也不断和金融领域实际交易的边界进行试验,确认其法律关系和合同效力。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进告诉记者:“虽然目前资管业务的法律关系尚未明晰,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直接的司法裁判依据,但是由于金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资管新规》对金融商事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仍具有一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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